法院發(fā)出145份人身保護令
昨天,北京市婦聯(lián)聯(lián)合市高級法院發(fā)布反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兩周年以來,北京法院發(fā)出145份人身保護令,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重要作用。針對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舉證難等情況,法院適當拓寬證據(jù)形式,網絡聊天、微博等電子信息也可被采納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jù)。
據(jù)市高院統(tǒng)計,2016年至2017年兩年間,市法院對受理的離婚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書共17463份,其中當事人反映有家庭暴力情節(jié)的有1867份,占比近11%。市婦聯(lián)副主席常紅巖表示,《反家庭暴力法》頒布后,2016年,全市各級婦聯(lián)組織接到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訪投訴有438件次,2017年有404件次,分別占據(jù)當年全年信訪總量的18.7%和15.7%,且投訴主體97%以上為女性。
“北京法院始終將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阻斷并懲戒施暴行為作為刻不容緩的責任?!笔懈咴焊痹洪L安鳳德表示,兩年來,全市法院共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45份,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重要作用。對于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的,法院采取訓誡、罰款、拘留等處罰措施,維護保護令的權威和嚴肅性。
由于家庭生活的封閉性、私密性特點,家庭暴力十分具有隱蔽性。因此,許多主張受到家暴的一方對于家暴行為往往存在舉證困難的情形。安鳳德表示,在受害人申請法院調取證據(jù)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依職權主動調取證據(jù)時,法官會盡可能地向當事人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婦聯(lián)、鄰居調查取證,到公安部門調取相應的報警記錄、出警記錄、調解筆錄等材料。法院還適當拓寬證據(jù)形式,將施暴者的書面保證、悔過書,有旁證支持的視聽資料、網絡聊天、微博等電子信息采納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jù)。在具體案件中,法官還會根據(jù)個案情況,運用生活經驗法則通過推定的方式來認定家暴行為的存在,避免因證據(jù)不足讓施暴者逃脫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于涉家暴離婚、侵權案件中受害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要求,北京法院對存在家暴的一方認定為嚴重過錯的,會結合其實施家庭暴力的手段、頻次等情節(jié)及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在離婚案件中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權歸屬、探視權行使方式等方面予以充分考慮,子女原則上不宜由施暴人撫養(yǎng)。
安鳳德表示,北京市法院系統(tǒng)作為司法機關,對于涉家暴案件高度關注,在家暴行為的認定、處理、防范以及責任承擔等各個環(huán)節(jié),正確適用法律,全力抵制家暴行為。在工作機制上,開通反家暴綠色通道,快立快審快執(zhí),減少家暴給受害人以及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和影響。
全市各級婦聯(lián)也在不斷暢通婦女訴求表達渠道,通過來信、來訪、來電,在婦女網設立維權信箱、拓展12338婦女服務熱線的維權服務功能等方式受理婦女信訪投訴,及時為受暴婦女提供法律咨詢、維權指導、心理疏導和法律援助等維權服務。
新聞鏈接
市高院發(fā)布的反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在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后,一方因違反裁定繼續(xù)實施家暴而承擔法律責任和不利后果;在法院出具的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到期后,因仍存在家暴現(xiàn)實危險,法院基于申請人的續(xù)期申請再次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在夫妻一方實施家暴的情況下,法院依法支持受害一方的離婚請求和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當事人雙方對是否存在家暴各執(zhí)一端時,法院經細致審查判斷相關證據(jù)確定形成證據(jù)鏈條而認定家暴,或者經依職權主動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而最終認定家暴等情形。(記者 王天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