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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黔南4人因侮辱國旗被分別判有期徒刑9個月、8個月

近日,貴州省黔南州龍里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楊某某、吳某甲、吳某乙、唐某某四人侮辱國旗案公開審理并宣判,此案是該院辦理的首例侮辱國旗案。

  據(jù)悉,2018年2月6日18時許,龍里縣灣灘河鎮(zhèn)魚洞村村民因訴求得不到滿足,前往魚洞村村委會鬧事。被告人楊某某、吳某甲、吳某乙、唐某某四人爬上魚洞村村委會辦公室二樓,唐某某將國旗旗桿拉向自己,與楊某某、吳某甲、吳某乙一起將國旗從旗桿上扯下后撕爛,扔到村委會院壩內(nèi)。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如實供述所犯罪行。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4被告均構(gòu)成侮辱國旗罪,一審分別判處楊某某、吳某甲、吳某乙有期徒刑9個月、唐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代表著國家尊嚴,神圣而又不容侵犯,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心存敬畏,尊重和愛護國旗。對于損害或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的犯罪行為,我們堅決零容忍,做到發(fā)現(xiàn)一起,查處一起,依法嚴懲,絕不姑息”檢察官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