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fā)布關(guān)于外幣及港澳臺貨幣逾期付款利息計算標準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2月12日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外幣及港澳臺貨幣逾期付款利息計算標準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全文及答記者問見四版)。
涉外及涉港澳臺民商事審判實踐中,跨境貨物買賣、借貸、承攬等各類合同糾紛經(jīng)常涉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認定問題。當合同約定的幣種為外幣以及港澳臺貨幣,但合同沒有就逾期付款明確約定違約金或違約損失的計算方法時,人民法院需要通過確定外幣及港澳臺貨幣的利率標準來計算逾期付款利息的金額。自2015年5月起,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對外公布統(tǒng)一的外幣存貸款利率。因此,各地法院審判實踐中對外幣及港澳臺貨幣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標準不一致,裁判尺度不統(tǒng)一,亟需加以規(guī)范。
《批復》對外幣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標準,分為當事人有約定和無約定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事先約定了逾期利率的計算標準或者事后就此達成一致意見的,應按照當事人約定來計算逾期付款利息,但約定的逾期利率計算標準超過了案涉糾紛適用的準據(jù)法規(guī)定上限的,對超過的部分不予支持。二是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計算標準或者約定不明的,《批復》分別對美元、歐元、英鎊等常見外幣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標準確定了適用的利率標準;對于其他外幣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標準,則可以參考相關(guān)國家中央銀行官方網(wǎng)站公布的該幣種基準利率予以確定。
《批復》第三條還專門對港幣、澳門元、新臺幣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標準作了規(guī)定。(記者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