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10件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10件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主任劉竹梅、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二級高級法官蘇戈出席發(fā)布會并介紹相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李廣宇主持發(fā)布會。
劉竹梅介紹了典型案例的主要情況: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其中,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制保障制度的目標,要求各執(zhí)法、司法機關堅持有法可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規(guī)范執(zhí)法自由裁量權,確保司法公正高效權威。同時,全會提出要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完善公平競爭制度,健全以公平為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剛剛結束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亦明確指出要確保民生特別是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和改善,以及要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健全支持民營經濟發(fā)展的法治環(huán)境。這些新的理念,對于推進人民法院各項審判工作的發(fā)展,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作用。
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是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因公權力機關的違法職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加以補救的特殊權利救濟程序,是平衡制約國家權力與私人權利之間關系的一項有效制度。我國的司法救助制度,是對那些因犯罪行為、侵權行為導致被害人或者其家屬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生活因此陷入急迫困難的群眾進行救助,是改善民生、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賠償審判和司法救助工作,通過保障民權、監(jiān)督公權的主要功能,平冤理直、扶危濟困的價值承載,重塑正義、輸送溫暖的實踐意義,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過程中,將持續(xù)發(fā)揮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
面向新時代、順應新要求,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忠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以權利救濟、公正客觀、能動司法理念為統(tǒng)領,積極回應社會關切,不斷完善頂層設計,積極探索改革創(chuàng)新,依法妥善辦理相關案件,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國家賠償審判取得長足進步,司法救助工作實現(xiàn)跨越式發(fā)展:
一是依法妥善審理了一大批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案件,保障人權和民生的作用更加凸顯、人民群眾滿意度和獲得感明顯增強。2014至2018年,全國法院依法審結各類國家賠償案件83315件,其中司法賠償案件22954件;要解釋一下這兩個數字之間有一個數字之差的,國家賠償案件,因為我們國家的國家賠償法它包含了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因為行政機關的侵權而帶來的國家賠償和因為司法機關的行為公權力侵權所帶來的賠償,今天發(fā)布的案例主要是指司法賠償,所以在數字當中這個數字差,其中有一個行政賠償的數字刨去,剩下的2萬多件是指司法賠償。再多說一句,大家看我的職務是賠償辦主任,是因為國家賠償法明確規(guī)定了在人民法院設國家賠償委員會,來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這個國家賠償主要是指司法賠償的案件,在此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賠償委員會下設辦公室。2015至2018年,各級法院共辦理司法救助案件16.65萬件,發(fā)放救助金37.47億元,救助涉案困難群眾逾30萬人。
二是基本建成國家賠償法律適用規(guī)范體系,初步形成司法救助規(guī)范體系,加大典型案例指導作用,法律適用規(guī)范體系更加完備、監(jiān)督指導力度明顯增強。
三是樹立“當賠則賠、應救盡救”和“把好事辦好”的理念,旗幟鮮明地講救濟,在現(xiàn)有法律制度框架之內從優(yōu)用足各項法律政策,讓人民群眾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國家法律和人民司法的公正與溫暖。
黨的十九大以來,特別是十九屆三中、四中全會以來,黨和國家對于產權保護、民生保障的重視程度,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為具體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大對涉產權保護、民生保障案件的宣傳力度,在全社會營造加強產權平等保護、加強民生基本保障的良好氛圍,同時強化社會各界對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審判和司法救助工作的了解、支持和監(jiān)督,促進各級法院進一步提升辦案質效,我們從近兩年辦結的案件中,選取了五件體現(xiàn)產權保護的國家賠償典型案例和五件體現(xiàn)民生關懷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向全社會公開發(fā)布。
本次發(fā)布的五件體現(xiàn)產權保護的國家賠償案例,主要選擇了人民法院審理的涉及企業(yè)產權以及企業(yè)家權益的刑事賠償案件,分別涉及刑事追訴程序的多個環(huán)節(jié),賠償義務機關涵蓋公、檢、法機關,案件類型集中于刑事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的侵犯財產權賠償,以及對民營企業(yè)家錯誤追究刑事責任的侵犯人身權賠償,侵犯的財產權涵蓋物權、債權、經營權等類型。通過這幾件案例的發(fā)布,相信會對同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對促進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在刑事追訴過程中兼顧打擊犯罪和保護產權的平衡,具有較強的示范引導作用;體現(xiàn)人民法院貫徹落實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貫徹落實健全以公平為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和優(yōu)化現(xiàn)代治理體系要求,為實現(xiàn)國家賠償法律制度宗旨,為切實履行產權司法保護所做出的不懈努力,從而更加有效發(fā)揮國家賠償審判保障人權、救濟私權,規(guī)范公權,維護公正的重要職能。
本次發(fā)布的五件體現(xiàn)民生關懷的司法救助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發(fā)布關于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主要集中于刑事被害人救助、交通損害賠償訴訟救助等,本次案例的選擇,更加突出了被救助對象的特殊身份情況,同時結合救助標準、工作方式、辦案效果等因素,立足于案例的準確性和典型性進行篩選。這些典型案例,充分體現(xiàn)了救濟、救助措施的及時性、充分性和國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難”的功能屬性與“加強生存權保障”的價值追求,既彰顯黨和國家的民生關懷,傳遞人民司法的溫度,又為同類案件的辦理提供示范樣本。
通過此次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案例的發(fā)布,我們期望使全社會更加了解人民法院的國家賠償審判和司法救助工作,更加關注、支持和監(jiān)督國家賠償、司法救助工作;也期望各級人民法院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以中央關于加強人權、民生和產權司法保護的要求為基本遵循,牢固樹立“當賠則賠、應救盡救”和“把好事辦好”的新理念,不斷創(chuàng)新完善工作機制,全面提升國家賠償審判和司法救助工作的發(fā)展質效,切實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美好生活的多元化、精細化司法需求,為法治中國建設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目錄
體現(xiàn)產權保護的國家賠償典型案例
1.徐萬斗申請沈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違法查封、凍結國家賠償案
2.北京比特時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qū)公安局刑事違法扣押國家賠償案
3.重慶英廣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申請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qū)分局違法查封國家賠償案
4.瀘州天新電子科技公司、魏振國申請瀘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違法追繳國家賠償案
5.孫夕慶申請山東省濰坊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重審無罪國家賠償案
體現(xiàn)民生關懷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6.吳振永申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7.王素芳申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8.汪忠友申請民事侵權糾紛司法救助案
9.吳波申請民事侵權糾紛司法救助案
10.張國良等26人申請民事侵權糾紛司法救助案
體現(xiàn)產權保護的國家賠償典型案例
1.徐萬斗申請沈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違法查封、凍結國家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5日,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683號刑事判決,以徐萬斗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上繳國庫;偵查機關追繳扣押的涉案財產及違法所得,依法返還投資者。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2013年7月19日,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683號刑事裁定,認定有關資產屬于非法集資款或用非法集資款購買的資產,裁定將認定的資產依法追繳,并交付給沈陽市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法返還投資者。沈陽市和平區(qū)公安分局(以下簡稱和平公安分局)在該案偵查過程中,除查封、凍結(2012)和刑初字第683號刑事裁定中依法追繳的財產外,還查封了前述刑事判決、裁定追繳財產范圍以外的4套房產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3份保險合同。其中的一份保險合同于2018年8月31日被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以(2012)和刑初字第683號查封令凍結了保單權益及孳息。徐萬斗刑滿釋放后,向和平公安分局申請刑事賠償。
裁判結果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徐萬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所判處的刑罰及依法追繳財產已執(zhí)行完畢。徐萬斗要求返還的4套房產及3份保險合同均不在刑事生效刑事裁決范圍內。且和平公安分局不能證明該財產屬于違法所得或者應當返還被害人的財產。據此,偵查機關在生效裁決確定范圍以外繼續(xù)查封、扣押的房產及保險合同,沒有合法依據,屬于侵犯財產權的情形,應依法解除查封、凍結措施。因案涉的一份保險合同現(xiàn)已被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凍結,故對該合同相關事宜,應另循法律途徑解決,本案不予處理。遂決定由和平公安分局對不在刑事判決、裁定追繳財產范圍內的4套房產以及兩份保險合同予以解除查封、凍結。
典型意義
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涉案財物采取扣押、凍結措施并無不當,但在被告人已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且對涉案財物已作出明確認定之后,公權力機關應對涉案財物及時作出相應處置。如對生效刑事裁判未予認定的涉案財物繼續(xù)查封、凍結,則有可能發(fā)生國家賠償。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刑事違法扣押、凍結賠償案件,其典型意義在于,通過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依法維護涉案企業(yè)和人員的合法產權,依法嚴格規(guī)范涉案財產的處置,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處理“官民關系”、調和公權力和私權利沖突,一方面救濟了受損的合法產權,一方面也對于公權力機關依法正當行使職權,提出了反向的參照標準,對于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示范作用。
2.北京比特時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qū)公安局刑事違法扣押國家賠償案
基本案情
北京比特時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比特公司)于2000年6月成立。2004年4月至2006年11月,曲鐵良任比特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期間,比特公司自主研發(fā)了《彩票大贏家》《雙色球大贏家》《3D大贏家》《足彩大贏家》等分析軟件,為彩民提供服務。2007年5月18日,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qū)公安局(以下簡稱望城區(qū)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經營對曲鐵良立案偵查,后該局扣押了比特公司電腦主機4臺、服務器6臺、筆記本電腦1臺、銀行卡12張及賬本、會議記錄本等,責令比特公司匯款27.32萬元至望城區(qū)公安局賬戶暫扣。6月1日,曲鐵良被刑事拘留。6月28日,望城區(qū)公安局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捕,檢察機關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7月7日,曲鐵良被取保候審。從7月6日起,望城區(qū)公安局陸續(xù)將扣押的財物退還比特公司。8月9日至11月6日期間,望城區(qū)公安局共退還比特公司服務器6臺、筆記本電腦1臺,銀行卡12張。2008年4月23日,望城區(qū)檢察院以曲鐵良涉嫌非法經營罪對其批準逮捕,并于4月25日執(zhí)行逮捕。因其患有心臟疾病,于4月30日經批準取保候審。2010年11月18日,望城區(qū)檢察院認為曲鐵良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12月8日,望城區(qū)公安局將扣押的電腦主機4臺退還比特公司,同月23日將暫扣款27.32萬元退還比特公司。2011年12月,曲鐵良、比特公司以望城區(qū)公安局錯拘錯捕、扣押公司及私人財產造成損失為由,向望城區(qū)公安局申請國家賠償。
裁判結果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第一,望城區(qū)公安局在偵查過程中,扣押了比特公司用于經營的電腦主機、服務器、筆記本電腦、銀行卡、現(xiàn)金及帳本等物品,導致比特公司無法經營,實質上造成了比特公司的停產停業(yè),應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房屋租金、水電費、留守職工工資。第二,望城區(qū)公安局無法舉證證明退還時電腦能正常使用,故從有利于賠償請求人的角度出發(fā),望城區(qū)公安局應賠償比特公司電腦維修和數據恢復費用。第三,望城區(qū)公安局于2007年5月31日扣押比特公司27.32萬元,于2010年12月23日退還,應支付相應利息。據此決定由望城區(qū)公安局賠償比特公司房屋租金165000元、電費4590.02元、職工經濟補償80000元、留守職工工資20000元、電腦維修費24800元、被扣押款利息14593.43元,合計308983.45元。
典型意義
司法機關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雖有權利對涉案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但也應同時注意對涉案企業(y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權益予以保護,避免由于措施的不當導致涉案企業(yè)、人員造成額外的損失?!吨泄仓醒雵鴦赵宏P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明確強調,確需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yè)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亦明確指出,應準確把握、嚴格執(zhí)行產權保護的司法政策,依法慎用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yè)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因此,在各類訴訟案件的辦理過程中,要提倡做到依法公正辦案和審慎保護產權的司法執(zhí)法平衡。本案中,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不當,對企業(yè)用于經營的設備等物品予以查封,導致企業(yè)無法經營,并造成相關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的審理思路和法律適用,對于產權保護類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3.重慶英廣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申請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qū)分局違法查封國家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1日,重慶英廣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廣公司)分別與重慶鼎利茂業(yè)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利公司)、廣東邦家健康產業(yè)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邦家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九龍坡區(qū)某商業(yè)用房負一層、一層出租給前述兩公司。因兩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qū)分局(以下簡稱九龍坡區(qū)公安局)于2012年5月15日決定立案偵查,同日對相關涉案人員進行查處,并對該兩公司相關承租場地內的涉案物品及車輛進行就地扣押。因涉案物品不宜移動,九龍坡區(qū)公安局將其置于該兩公司承租場地內。自2013年5月22日起,九龍坡區(qū)公安局將騰退的物資置于英廣公司、重慶亞城房屋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城公司)車位內。九龍坡區(qū)公安局在使用英廣公司、亞城公司物業(yè)期間,造成物業(yè)管理費、車位租金、水電費等損失。因九龍坡區(qū)公安局分別對英廣公司、亞城公司的申請作出決定,對其損失不便計算,后經英廣公司、亞城公司協(xié)商同意,將此部分損失的主張權利單獨歸為英廣公司享有。英廣公司遂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九龍坡區(qū)公安局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認為,九龍坡區(qū)公安局在決定對鼎利公司、邦家公司立案偵查后,對上述公司相關承租場地內的涉案物品及車輛進行就地扣押,并將其置于承租場地內的保管,雖然九龍坡區(qū)公安局未對上述物業(yè)進行查封,但客觀上占用該物業(yè),且在查明英廣公司與刑事案件無關的情況下,未及時將案涉物業(yè)移交給英廣公司,給英廣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據此決定由九龍坡區(qū)公安局賠償英廣公司1083300元。
典型意義
公權力的行使,往往是一把雙刃劍,依法運行可以造福人民,違法行使則可能損害公民和企業(yè)的合法權益。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始終強調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jiān)督。本案即是一起因刑事扣押措施不當引發(fā)的國家賠償案件。偵查機關雖未直接查封、扣押賠償請求人的財產,但客觀上占用了其物業(yè),且在查明該公司與刑事案件無關的情況下,未及時將案涉物業(yè)移交,屬于采取扣押措施不當,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本案的審理結果,對于促進公權力機關嚴格規(guī)范辦案程序,依法審慎采取措施,改進辦案方式方法,注意保護案外第三人的合法產權等,均具有一定的規(guī)范引導作用。
4.瀘州天新電子科技公司、魏振國申請瀘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違法追繳國家賠償案
基本案情
魏振國原系瀘州市無線電監(jiān)測站服務部(以下簡稱無線電服務部)經理,該服務部于2002年8月改制為股份合作制的勞服企業(yè),即天新公司,魏振國任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無線電服務部自1993年起建立賬外賬(即小金庫)資金,1998年起小金庫的收入由魏振國掌管使用。2006年4月,瀘州市人民檢察院收到紀檢部門移送的魏振國涉嫌犯罪線索后,交由該市江陽區(qū)人民檢察院管轄。根據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法院(2006)江陽刑初字第183號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魏振國于2004年11月擅自將其保管的本單位資金20萬元借給他人從事房地產開發(fā),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法院據此判決被告人魏振國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魏振國不服,提出上訴,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瀘州市人民檢察院收到紀檢部門移送的魏振國涉嫌犯罪線索后,于2006年7月14日收取了魏振國退交的20萬元贓款,另于同年4月29日、6月21日、7月3日向天新公司出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分別扣押天新公司資金121.20萬元、15萬元、25萬元。2006年7月18日、19日,瀘州市人民檢察院分別將上述扣押款項分161.20萬元、20萬元兩筆交至四川省瀘州市財政局,該局《四川省行政罰沒收據》處罰摘要注明為“罰沒款”。嗣后,天新公司以瀘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違法查封、扣押、凍結為由申請國家賠償。
裁判結果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瀘州市人民檢察院扣押的天新公司資金181.20萬元,可分為魏振國退交的20萬元贓款和扣押天新公司的資金161.20萬元兩部分。就20萬元資金而言,天新公司系魏振國挪用資金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該20萬元資金屬于天新公司的合法財產,應予返還。就扣押天新公司的資金161.20萬元而言,其中雖包含魏振國個人保管的賬外賬(小金庫)資金,可能帶來違規(guī)違法管理資金的相應法律責任,但該資金所有權并未轉移,仍然屬于天新公司所有,故瀘州市人民檢察院扣押該資金系錯誤扣押案外人財產,應予返還,并支付相應的利息。據此決定由瀘州市人民檢察院返還天新公司扣押資金181.2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18萬余元。
典型意義
在司法實踐中,嚴格區(qū)分個人財產與企業(yè)法人財產,在處置其個人財產時不任意牽連企業(yè)法人財產,對于合法保護企業(yè)財產權,完善企業(yè)產權保護,均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魏振國個人行為雖構成犯罪,但其對企業(yè)相關涉案資金僅為保管,該筆資金所有權并未轉移,也不存在視為其違法所得的情形,故檢察機關對企業(yè)合法財產采取強制措施并予追繳,應認定為追繳案外人的合法財產,應當承擔返還及賠償責任。本案的審理,對于在司法過程中如何確認民事主體的獨立人格,如何正確區(qū)分企業(yè)法人和公民個人財產,如何更加注重企業(yè)的產權保護,同時規(guī)范司法機關依法行使權力,具有積極意義。
5.孫夕慶申請山東省濰坊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重審無罪國家賠償案
基本案情
濰坊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接群眾舉報,對孫夕慶涉嫌職務侵占、挪用資金一案立案偵查,于2015年2月3日對其刑事拘留。2015年3月12日,孫夕慶被濰坊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高新檢察院)批準逮捕,后被提起公訴。2017年7月11日,濰坊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高新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以孫夕慶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孫夕慶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亦提出抗訴。2017年11月22日,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訴訟程序違法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高新法院重新審理。該案重審期間,高新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決定對孫夕慶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期限為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2019年5月9日,高新檢察院以證據發(fā)生變化為由,向高新法院申請撤回對孫夕慶的起訴。同日高新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準許檢察院撤回起訴。孫夕慶不服提出上訴,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2019年7月18日,高新法院決定對孫夕慶解除取保候審。2019年8月12日,高新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決定對孫夕慶不起訴。孫夕慶自被刑事拘留至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共被羈押1277天。2019年8月21日,孫夕慶向高新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裁判結果
高新法院經審查認為,孫夕慶因被該院一審錯判有罪,后在該院重審期間,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及嗣后作出不起訴決定,對孫夕慶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國家賠償法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該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法應當向孫夕慶支付被羈押期間的人身自由賠償金。孫夕慶因長期被羈押,精神受到損害,且因其被判決有罪,日常生活受到較大影響,社會評價降低,應當認定其精神受到損害且造成嚴重后果。該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范圍內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該院據此決定向孫夕慶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403455.38元;為孫夕慶在侵權行為影響范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41000元。該賠償決定現(xiàn)已生效。
典型意義
實踐中,有的民營企業(yè)家因經濟糾紛被羈押,影響了企業(yè)的正常經營,也引發(fā)了一些企業(yè)家對于自己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擔憂。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要求支持民營企業(yè)發(fā)展,營造良好的營商環(huán)境,保護民營企業(yè)家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本案中,孫夕慶為高級科研人才,在家鄉(xiāng)創(chuàng)辦科技企業(yè),因涉及經濟犯罪被羈押、判刑,后經司法機關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法院依法糾錯,主動對給民營企業(yè)家造成的人身自由及精神損害予以賠償,并在相關范圍內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向其賠禮道歉。其典型意義在于,司法機關應當始終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司法的堅定立場和有錯必糾、依法糾錯的明確態(tài)度;對于民營企業(yè)、民營企業(yè)家,應當始終堅持貫徹落實黨和政府關于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及政策,在司法的全過程,始終注重實施和傳遞黨和政府關于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yè)家人身財產安全的明確信號。
體現(xiàn)民生關懷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6.吳振永申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刑事被告人張尚芝于2011年因犯有尋釁滋事罪,被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在該案中,吳振永是證實張尚芝存在犯罪事實的證人之一。后張尚芝因不滿吳振永作證,對吳振永進行毆打,并致其輕傷。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順刑初字第23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人張尚芝犯打擊報復證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二、被告人張尚芝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振永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3793.38元。該判決生效后,吳振永于2014年7月14日向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當時被執(zhí)行人張尚芝尚在服刑期間。經查詢,張尚芝名下無存款,無房產信息,唯一一輛小貨車達到報廢條件。經向張尚芝服刑的監(jiān)獄調查,張尚芝入獄后即患腦血栓,生活不能自理。張尚芝出獄后,將其名下小貨車予以報廢,并將部分報廢款5000元交至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余款1000元留作其生活費,并表示已無財產可供履行。
裁判結果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案件剩余執(zhí)行標的為38793.38元,但張尚芝患有腦血栓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沒有工作能力,無收入,案件已不具備采取其他執(zhí)行措施的條件。吳振永已76歲,無勞動能力,原無工作單位,無經濟來源,生活陷入窘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規(guī)定的應予救助情形,遂決定給予吳振永國家司法救助金38793元。
典型意義
依法保障證人權益,解除其后顧之憂,是公民認真履行作證義務、如實反映案件事實的前提和基礎。實踐中,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給證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造成損失,也嚴重影響了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吳振永作為刑事案件中的證人,其在證明被告人存在犯罪事實后遭受打擊報復致身體傷害,且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法院在對打擊報復人判處刑罰的同時,積極對受到傷害的證人給予司法救助,既讓證人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對其因作證受到傷害,而表現(xiàn)出的懲罰犯罪和撫慰傷痛并重的正當價值取向,也向全社會傳遞了人民法院力求全方位保障證人合法權益的決心。另外,本案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聯(lián)動救助的案件,有效緩解了基層法院救助資金不足的困難,體現(xiàn)了司法救助的及時性。
7.王素芳申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4日晚,王素芳家著火?;馂膶е峦跛胤急粺齻?#xff0c;其丈夫王彥文死亡,七間房屋被燒毀。經山西省和順縣公安局消防大隊認定,起火原因排除電路故障,排除遺留火種,不排除人為放火。犯罪嫌疑人劉建明因涉嫌放火罪被逮捕。2017年5月24日,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劉建明犯放火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判決被告人劉建明無罪,同時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素芳等人的訴訟請求。王素芳及其家庭,因被人放火導致七間房屋毀壞,丈夫王彥文死亡,王素芳本人被燒成重傷一級,治療三年,生活仍不能自理,依靠其女王晶晶全程陪護,家中唯一的經濟來源是其子王凱務工所得,但王凱因無固定工作,收入微薄,居無定所,且已負債累累,無力承受家庭重負。因刑事案件無法偵破,王素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極度困難。
裁判結果
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救助申請人王素芳受到犯罪侵害致嚴重殘疾,現(xiàn)因刑事案件無法偵破,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規(guī)定的應予救助情形,遂決定給予王素芳司法救助金50000元。
典型意義
司法實踐中,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往往難以獲得應有的賠償,不僅無法彌補被害人遭受的人身和財產損害,而且加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心理創(chuàng)傷,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本案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嚴重殘疾,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極度困難的典型案例。因案件無法偵破,申請人王素芳受犯罪行為侵害致嚴重殘疾,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家庭生活陷入極度困難。人民法院及時給予司法救助,幫助他們擺脫生活困境,體現(xiàn)了國家司法救助的救急難、扶危困的重要功能,既彰顯了黨和政府對于弱勢群體的民生關懷,又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
8.汪忠友申請民事侵權糾紛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汪忠友系帶病回鄉(xiāng)的退役軍人。2016年8月12日,兩個孩子在汪忠友家屋前玩火,不慎將汪忠友的房屋燒毀。法院判決兩個孩子的監(jiān)護人賠償汪忠友被燒毀房屋損失108800元。在執(zhí)行和解時,監(jiān)護人償付了61000元。該案尚有47800元難以執(zhí)行到位,江西省資溪縣人民法院裁定執(zhí)行終結。汪忠友自己失去住房、患有胃癌且沒有收入,妻子染病,兩個小孩正在讀書,家庭生活陷入急迫困難。
裁判結果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汪忠友因民事侵權案件所面臨的上述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規(guī)定的應予救助情形,遂決定給予汪忠友國家司法救助金共47800元。
典型意義
十九大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退役軍人的安置和權益保障。人民法院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軍民融合發(fā)展戰(zhàn)略,促進軍政軍民團結,通過司法審判活動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本案中,申請人汪忠友系帶病回鄉(xiāng)的退役軍人,因居住房屋被燒毀,只能借住在親戚家,其自身及妻子亦患有疾病,無法正常工作,且醫(yī)療費用開支較大,生活陷入急迫困難。人民法院決定對其給予司法救助,將司法的人文關懷及時送到退役軍人及軍屬身邊,既有效救濟了軍人軍屬的合法權益,也讓他們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國家和社會的溫暖,具有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
9.吳波申請民事侵權糾紛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日17時20分許,被告人楊小海駕駛農用運輸車與行人吳波(2008年1月1日出生)相撞,吳波被碾壓受傷。經鑒定,吳波屬重傷一級,楊小海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楊小海交通肇事一案,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楊小海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90025.4元。執(zhí)行中查明,被告人楊小海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于2015年7月26日出獄,目前無工作,除籌借的20000元已償還給吳波之外,經調查未發(fā)現(xiàn)其他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導致該案執(zhí)行不能。本案申請人吳波因車禍失去右臂和左腿,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輟學在家,因經濟困難裝不上假肢,且因申請人需要專人照顧,其父無法從事其他工作,全家人只有每月210元低保維持生計。吳波家庭生活因此陷入急迫困難,其父吳頂國向羅山縣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20000元。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吳波因車禍致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被執(zhí)行人楊小海無銀行存款,無履行能力,賠償款無法執(zhí)行到位,以致吳波及其家庭生活陷入急迫困難。因羅山縣人民法院救助資金不足,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羅山縣人民法院啟動聯(lián)動救助機制,分別作出決定,分別給予吳波救助3萬元、1萬元、1.5萬元。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希望和未來,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學習環(huán)境,對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維護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人民法院始終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的權益保障問題。本案中,申請人吳波系未成年人,因車禍失去右臂和左腿,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因被執(zhí)行人無能力履行,賠償款無法執(zhí)行到位,以致吳波及其家庭生活陷入急迫困難。為有效緩解未成年人吳波及其家庭所面臨的急迫生活困難,三級法院聯(lián)動救助,為未成年人吳波提供司法救助金,幫助其暫渡難關,也讓其家庭體會到司法的溫度和國家的溫暖。
10.張國良等26人申請民事侵權糾紛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李緒山于2014年將自用小型面包車出售并交付給王安兵,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2017年6月2日9時許,因車輛嚴重超員和駕駛員王安兵操作不當等原因,致乘坐在車上的張明文、程開喜等8人死亡,王安兵、李初軍受輕傷。經交管部門認定王安兵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陜西省鎮(zhèn)巴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王安兵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王安兵和李緒山分別賠償26名申請人1320540.77元、565946.03元,合計1886486.8元。王安兵和李緒山連帶賠償以上損失。該民事判決生效后,窮盡執(zhí)行措施仍不能執(zhí)結案款致各申請人家庭生活困難。26名申請人于2018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請。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王安兵因交通肇事致7個農戶中的多位青壯年勞動力死亡,依靠這些勞動力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7個農戶中26名近親屬無法通過執(zhí)行獲得賠償,生活陷入老無所養(yǎng),幼無所依,基本生活無保障的困難。26名申請人的司法救助申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規(guī)定的應予救助條件。因一級法院司法救助金額有限,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鎮(zhèn)巴縣人民法院啟動聯(lián)動救助機制,決定由三級法院共同給予張國良等26人司法救助金共計1603616元。
典型意義
老人與兒童作為社會特殊群體,缺乏正常的勞動能力和穩(wěn)定的生活來源,更加需要社會的關愛和幫助。本案中,26名司法救助申請人大多為交通肇事案件受害人的父母或子女,受害人父母多為古稀之年以上的多病老人,受害人子女多為從嬰兒到上初、高中年齡不等的少年兒童。每個家庭中唯一勞動力的喪生,致使這些受受害人贍養(yǎng)和撫養(yǎng)的老人與兒童失去了生活依靠和經濟來源,且案件經窮盡執(zhí)行措施仍無法執(zhí)結案款,申請人的基本生活難以維系。人民法院及時啟動聯(lián)動救助措施,合力籌措資金160多萬元,短期內為多個家庭解決了燃眉之急,同時還協(xié)調相關部門做好救助后續(xù)延伸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溫暖情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