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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綏德縣延明等2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公開宣判

(通訊員:折波偉)2020年1月15日,由綏德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延明等2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犯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開設(shè)賭場等罪一案在綏德縣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這是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該縣公開宣判的第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其中延明犯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開設(shè)賭場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雷艷紅、李落落等6人犯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開設(shè)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五年;其余22名犯罪分子被判處四年十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經(jīng)審理認(rèn)定,以延明為首的犯罪集團長期盤踞在綏德縣城及周邊地區(qū),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開設(shè)賭場、聚眾斗毆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表現(xiàn)特征和認(rèn)定標(biāo)準(zhǔn),其中延明在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lǐng)導(dǎo)、指揮作用,系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黨濤、王鵬、劉小偉等八人多次參加該犯罪集團的活動且作用突出,系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折明軍、吳亮亮、王強等十三人接受延明的領(lǐng)導(dǎo)、指揮,并積極參加該犯罪集團活動,系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法院根據(jù)犯罪集團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及認(rèn)罪悔罪表現(xiàn),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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