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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9件案例入選全國法院典型案例

1月25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2020年全省9件案例入選全國法院典型案例。

某房地產公司訴李某某確認合同無效案

——入選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基本案情??

某房地產公司與李某某簽訂了商品房內部認購合同,該合同約定了雙方的名稱、住所、房屋的基本情況、單價、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等內容。合同簽訂當日,李某某即向某房地產公司交納了全部購房款。其后,該房地產公司在已取得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以涉案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為由,將李某某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內部認購合同無效。

裁判結果??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某在簽訂認購合同當日即支付了全額購房款,某房地產公司作為銷售方的合同目的已經實現。某房地產公司簽約時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涉案樓盤在一審訴訟前已經取得了除預售許可證之外的“四證”,工程主體已經建成,在李某某上訴過程中,該樓盤也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因此,該公司簽約時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并不必然導致其簽訂認購合同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該公司為獲取超出合同預期的更大利益,違背合同約定,主張合同無效,顯然與社會價值導向和公眾認知相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本案不因開發(fā)商簽約時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機械認定房屋認購合同無效,而是結合合同目的、合同履行、商品房預售制度等因素,依法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孫某訴原西安市國土資源局土地行政處罰案

——入選全國法院耕地保護典型行政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5日,孫某在未取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在其租賃同村村民承包地上建設鋼構大棚及其輔助設施,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范圍土地3.96畝,用于苗木花卉種植。原西安市國土資源局于2018年4月8日對孫某涉嫌非法用地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向孫某及證人孫某某進行了調查詢問,孫某及孫某某均承認占用村民承包地進行建設鋼構大棚的事實。同年5月28日,原西安市國土局向孫某分別作出并送達了土地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孫某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提出申辯及聽證申請。原西安市國土局作出了《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2018年4月5日,孫某未經批準占用長安區(qū)細柳街辦孫家灣村土地3.96畝建設鋼構大棚,經核查該宗土地性質為基本農田,現狀為耕地。孫某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之規(guī)定,決定處罰如下:一、被告自行拆除非法占用3.96畝土地上新建鋼構大棚及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二、對非法占地罰款76560元。孫某不服,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本案中,孫某未經批準在租賃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鋼構大棚及其他設施,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同時結合長安區(qū)細柳街辦土地總體規(guī)劃圖(2006-2020年),可以證明孫某占用土地的性質為基本農田。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原西安市國土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遂判決駁回孫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明確規(guī)定,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本案中,行政機關注重規(guī)范執(zhí)法,在訴訟過程中提交了完整的證據,化解了行政爭議,取得良好的政治、社會和法律效果。

曹會勇尋釁滋事案

——入選人民法院依法懲處涉醫(yī)犯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會勇,1983年6月15日出生,2002年1月31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009年5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2014年11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15年2月17日刑滿釋放。

2019年2月6日20時許,被告人曹會勇酒后送朋友到太白縣醫(yī)院就診。其間,曹會勇持掛號單到醫(yī)院二樓找醫(yī)生,無端與值班醫(yī)生高某發(fā)生言語沖突,遂拿起聽診器扔向高某。高某躲開后,曹會勇又用拳頭、手機擊打高某的頭面部,致高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及其他多處損傷,構成輕傷二級。在場的值班護士韓某上前阻攔,曹會勇腳踢韓某。后其他醫(yī)務人員將曹會勇拉開,曹會勇仍在樓道謾罵,引起住院病人及家屬圍觀,直至公安人員趕到將曹會勇制伏帶走。

裁判結果??

太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會勇酒后陪同朋友就醫(yī),隨意毆打醫(yī)生致其輕傷,并腳踢上前阻攔的護士,謾罵醫(yī)生,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曹會勇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罪,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由于曹會勇認罪認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曹會勇判處有期徒刑2年。

典型意義??

近年來,出現患者或患者陪同人員酒后在醫(yī)院滋事、傷害醫(yī)務人員的案件。本案就是一起患者陪同人員酒后滋事,隨意毆打醫(yī)生、護士,致醫(yī)生輕傷的案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曹會勇系累犯及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依法對其判處相應刑罰。

李三德訴寶雞市渭濱區(qū)政府行政強制案

——入選全國法院涉產權保護行政訴訟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李三德系寶雞市渭濱區(qū)神農鎮(zhèn)陳家村村民,在該村擁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13年12月25日,渭濱區(qū)舊城改造領導小組發(fā)文成立了陳家村城改辦,對陳家村進行城中村改造。2015年9月16日,李三德作為乙方與甲方陳家村城改辦簽訂《拆遷過渡協(xié)議》,約定了過渡費和搬遷費、獎勵金額,同時約定乙方應簽訂協(xié)議并騰空房屋,交由甲方實施拆遷。2015年10月2日,李三德將房屋騰空并向陳家村城改辦交付住房鑰匙。2016年9月11日,陳家村村委會組織人員拆除了李三德的房屋。李三德不服拆除房屋的行為,于2016年10月17日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寶雞市渭濱區(qū)人民政府強拆其房屋的行為違法。

裁判結果??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渭濱區(qū)政府拆除李三德房屋系依據《拆遷過渡協(xié)議》實施的合法行為,判決駁回李三德的訴訟請求。李三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陳家村村委會組織人員強制拆除李三德房屋的行為系代渭濱區(qū)政府實施的受委托行為,相應的法律后果應當由渭濱區(qū)政府承擔。渭濱區(qū)政府既沒有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也沒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且在沒有完成安置補償工作的情況下,直接對李三德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渭濱區(qū)政府拆除李三德房屋的行為違法。

典型意義??

本案中,李三德與陳家村城改辦簽訂了《拆遷過渡協(xié)議》,僅對過渡費、搬遷費和獎勵金額等進行約定,渭濱區(qū)政府并未對李三德作出實質性補償安置。渭濱區(qū)政府以此作為拆除房屋的依據,不符合“先補償、后拆遷”原則,不利于全面保護被征收人切身利益,違反法律規(guī)定。

陳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入選全國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申請人陳某(女)與被申請人段某某系夫妻關系。雙方婚后由于工作原因分居,僅在周末、假日共同居住生活。段某某常為日常瑣事責罵陳某,兩人因言語不和發(fā)生爭吵,撕扯中互有擊打行為。2017年5月5日,雙方因瑣事發(fā)生爭吵廝打,陳某在遭段某某拳打腳踢后報警。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民警出警處理,決定給予段某某拘留10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因段某某及其父母揚言要在拘留期滿后上門打擊報復陳某及其父母,陳某于2017年5月17日起訴至漢臺區(qū)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護裁定。

裁判結果??

漢中市漢臺區(qū)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段某某對陳某實施辱罵、毆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二、禁止段某某騷擾、跟蹤、接觸陳某及其相關近親屬,如段某某違反上述禁令,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意義??

辦案法官依法、果斷作出裁定,對受暴力困擾的婦女給予了法律保護。陳某在家庭暴力發(fā)生后及時報警,保證自身人身安全,保存各種能夠證明施暴行為和傷害后果的證據并完整地提供給法庭,使得辦案法官能夠快速、順利地作出民事裁定,及時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被害人近親屬申請司法救助案

——入選全國法院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趙某因婚戀糾紛將其前妻王某、前妻再婚后的公公呂某、女友郭某和郭某父母殺死。安康中院判處趙某死刑,并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賠償6萬元至8萬元不等的經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了趙某的死刑。本案被害人的近親屬多為失去生活經濟來源的老幼病殘人員,趙某已被執(zhí)行死刑且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5名被害人的9名近親屬生活陷入極度困難,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裁判結果??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多為老幼病殘,因被執(zhí)行人已被執(zhí)行死刑且無可供執(zhí)行財產,致申請人生活特別困難,屬于應當予以救助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每個家庭的不同困難程度和處理死者的合理開支情況,決定分別給予8萬元至12萬元不等的司法救助金。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及時啟動司法救助扶危濟困,同時考慮到申請人困難情況的差異性,作出救助決定并兌現司法救助金,有效地緩解了申請人的生活困難,并配合當地民政部門做好后續(xù)救助服務工作,真正體現了“應救盡救”和“把好事辦好”的司法為民理念。

三原縣大程鎮(zhèn)政府未履行環(huán)境保護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入選全國法院黃河流域生態(tài)環(huán)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三原縣大程鎮(zhèn)人民政府所轄區(qū)域位于渭河支流清河的北部沿岸。2012年,為優(yōu)化鎮(zhèn)區(qū)環(huán)境、解決污水直排問題,大程鎮(zhèn)政府申報獲批關于建設大程鎮(zhèn)污水處理廠及污水管網工程項目,并完成污水處理廠的征地及圍墻圈建工作,但污水處理廠及污水管網工程一直未予建設,排污狀態(tài)依然持續(xù)。三原縣人民檢察院向大程鎮(zhèn)政府發(fā)出檢察建議,大程鎮(zhèn)政府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予以回復,亦未啟動污水處理廠及污水管網工程建設。三原縣檢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大程鎮(zhèn)政府未依法履行環(huán)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職責的行為違法;判令其繼續(xù)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保證排出的污水符合相關標準。

裁判結果??

三原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大程鎮(zhèn)政府具有建設農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公共污水管網的法定職責,其在涉案工程批準后長達四年多時間未予建設,致使大程鎮(zhèn)四個行政村和七個企業(yè)的污水長期超標準直接排入清河,已構成行政不作為。鑒于該工程涉及范圍廣、工程量大,建設工期可參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為25個月。一審法院判決大程鎮(zhèn)政府建設完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公共污水管網,保證排入清河的污水符合排放標準。

典型意義??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及管網建設是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堅戰(zhàn)的重要方面,也是推進農村人居環(huán)境整治、建設美麗鄉(xiāng)村的應有之責。本案中,大程鎮(zhèn)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職責,導致污水長期超標準直接排入清河。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和檢察機關共同派員前往項目施工現場進行監(jiān)督,有效解決農村環(huán)境突出問題,保障實施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

霍婁中、霍一米申請原寶雞縣人民檢察院無罪逮捕國家賠償案

——入選全國法院紀念《國家賠償法》頒布實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1996年8月22日,霍婁中、霍一米、霍如杰與同鄉(xiāng)孔某一同外出購買石英礦石。因孔某早先訂購的礦石未交貨款,導致貨主收取霍如杰2000元貨款后不予返還,后霍如杰向孔某索要該款被拒。霍婁中、霍一米、霍如杰遂乘孔某熟睡之機采用繩子捆手、毛巾堵嘴等手段,強行從孔某褲兜內掏走現金2000元。原寶雞縣公安局以霍婁中、霍一米、霍如杰(在逃)涉嫌搶劫,于1996年9月將霍婁中、霍一米刑事拘留,6天后轉為收容審查。同年12月31日,原寶雞縣檢察院對霍婁中、霍一米批準逮捕。1997年6月16日,原寶雞縣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同年6月24日二人被釋放。隨后,霍婁中、霍一米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裁判結果??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為,原寶雞縣公安局以霍婁中、霍一米涉嫌搶劫對其刑事拘留和收容審查,后經原寶雞縣檢察院批準逮捕。原寶雞縣檢察院又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說明原批準逮捕決定是錯誤的。雖然原寶雞縣公安局對賠償請求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和收容審查措施,但原寶雞縣檢察院是基于同一案件、同一事實對二人批準逮捕,故應對刑事拘留和收容審查部分一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決定由原寶雞縣檢察院賠償二請求人賠償金各7948.8元,并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本案犯罪嫌疑人先經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收容審查,后經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檢察機關最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檢察機關應當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包括此前刑事拘留和收容審查部分的全部羈押期間一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人民法院確定檢察機關為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并承擔賠償責任,保障了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推動國家賠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完善。

北京希森三和馬鈴薯有限公司與商洛市泰安農業(yè)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入選全國法院2019年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樂陵希森馬鈴薯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經申請取得希森3號馬鈴薯《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并取得《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證書》,品種名稱:希森3號。2017年8月,該公司與北京希森三和馬鈴薯有限公司(本案原告,簡稱希森公司)簽訂《植物新品種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將“希森3號”植物新品種權轉讓至希森公司名下。商洛市泰安農業(yè)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本案被告,簡稱泰安公司)偽造希森公司所有的“希森3號”植物新品種權授權證明,并向商洛市農業(yè)局申請辦理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希森公司舉報后,商洛市農業(yè)局撤銷了向泰安公司頒發(fā)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作出行政處罰。希森公司遂以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泰安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

裁判結果??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希森公司主張?zhí)┌补镜那謾嘈袨槭翘┌补救〉昧松姘浮跋I?號”植物新品種的經營許可證,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泰安公司生產或銷售了涉案“希森3號”新品種的繁殖材料,希森公司主張?zhí)┌补厩址钙渲参镄缕贩N權的依據不足,遂撤銷一審判決,并駁回希森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科學界定了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認定的具體要件。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應具備以下要件:一是未經合法授權;二是出于盈利的商業(yè)目的;三是侵權行為表現形式。根據查明的事實,泰安公司通過偽造的“希森3號”植物新品種授權證明獲得相關行政部門許可證書的行為,應是生產或銷售前的準備行為,在希森公司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不能直接認定泰安公司生產或銷售了涉案品種繁殖材料。        

(記者?劉鴦?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