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二十大 忠誠保平安 奮進新征程 建功新時代

廣東東莞“追砸運鈔車案”一審宣判:押運人員因防衛(wèi)過當被判刑

2016年10月27日廣東東莞一男子追砸運鈔車被押運員開槍打死一案,近日公開宣判。新京報記者從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認定運鈔車押運人員梁金明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新京報此前報道,2016年10月27日中午12時許,東莞市長安鎮(zhèn)烏沙環(huán)南路附近,一男子因追砸押款車被押運員槍擊,后救治無效死亡。當天,長安鎮(zhèn)政府就此事通報稱,押款車執(zhí)行押運任務經烏沙興三路路口附近時,男子黃某(江西人)追砸車輛,車內押運員多次勸阻無效后,開槍射擊導致其受傷倒地。涉事押款車所屬的東莞市駿安押運有限公司發(fā)布情況說明稱,押運員在多次警告無效的危急情況下,使用防暴槍(橡膠子彈)鳴槍示警,肇事男子中彈倒地,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

  2016年11月4日,東莞市公安局通報稱,通過調取運鈔車及死者生前途經路線的監(jiān)控視頻,走訪目擊群眾等,公安機關找到了運鈔車后方行駛汽車的行車記錄儀視頻等相關證據后,對涉案押運員梁金明依法刑事拘留。

  新京報記者從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認定運鈔車押運人員梁金明的行為屬防衛(wèi)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院認為,梁金明在履行押解運鈔車職務時,在警告無效的情況下,為制止黃某的不法侵害,開槍射擊黃某屬于防衛(wèi)行為,但造成黃某死亡的嚴重后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防衛(wèi)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因梁金明有自首情節(jié)和較好的悔罪表現,應依法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