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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涉黑村主任 終審獲刑23年

近日,西安中院二審公開宣判了王某渡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強迫交易?、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罪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于2019年1月30日由西安市臨潼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臨潼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渡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個人財產(chǎn)一百萬元,罰金八萬元。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至1年。

一審宣判后,王某渡、王某勛、王某、王某光、吳某軍、姚某、王某寧、楚某朋、王某權不服,均提出上訴。西安中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4月2日、4月3日開庭審理了本案。

二審經(jīng)審理認為,上訴人王某渡自2009年以來,為攫取經(jīng)濟利益,逞強爭霸,組織、領導人數(shù)眾多,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強迫交易、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危害群眾安全,損害經(jīng)濟發(fā)展,在西安市臨潼區(qū)北田地區(qū)形成非法控制及重大影響,破壞了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上訴人王某勛、王某、王某光、吳某軍、姚某、王某寧、楚某朋、王某權及原審被告人陳某航、李某京、王某甲、何某、楊某濤明知該組織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仍主動參與,其中王超某、王某、王某光、吳某軍、姚某、王某寧參與時間長,行為積極,作用突出,系積極參加者,楚朋某、王某權、陳某航、李某京、王某甲、何某、楊某濤系一般參加者,其行為均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上訴人王某渡采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強迫交易、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實施行政違法行為二起,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

上訴人王某勛參與實施了聚眾斗毆、非法拘禁犯罪活動,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上訴人王某參與實施了故意傷害、聚眾斗毆、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參與實施行政違法行為一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

上訴人王某光參與實施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犯罪活動,參與實施行政違法行為二起,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上訴人吳某軍參與實施聚眾斗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犯罪活動,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

上訴人姚某參與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活動,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上訴人王某寧參與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犯罪活動,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上訴人楚某朋、王某權參與實施聚眾斗毆犯罪活動,其行為均構成聚眾斗毆罪;

原審被告人陳某航、李某京、徐某浩、任某、李某參與實施聚眾斗毆犯罪活動,其行為均構成聚眾斗毆罪;原審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楊某濤參與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活動,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原審被告人王某晶實施非法侵入住宅、尋釁滋事犯罪活動,其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

對以上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所犯數(shù)罪均應數(shù)罪并罰。上訴人王某渡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犯罪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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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

2.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jīng)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nèi),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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