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時拍攝試卷圖片 11人因組織考試作弊罪獲刑
近年來考試作弊現(xiàn)象充斥考場,有些作弊呈現(xiàn)出高度組織化特點,涉及面廣影響極壞。17日,從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獲悉,近日,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qū)人民法院判決一起組織考試作弊案件,參與組織考試作弊的11人均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據(jù)了解,被告人楊某德、吳某因涉嫌犯組織考試作弊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泰安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被告人吳某超、張某光、李某冬、劉某民、張某因涉嫌犯組織考試作弊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泰安市公安機關取保候審,被告人陳某永因涉嫌犯組織考試作弊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泰安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被告人解某文、劉某坤因涉嫌犯組織考試作弊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泰安市公安機關取保候審,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組織考試作弊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泰安市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征集作弊考生,收取巨額費用,經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8月25至26日,在泰安職業(yè)技術學院進行了鄉(xiāng)村全科執(zhí)業(yè)助理醫(yī)師資格考試和執(zhí)業(yè)醫(yī)師資格考試,在考試前,被告人張某光找到了被告人楊某德,提出讓其幫助幾個考生作弊,并應楊某德要求在考試過程中利用巡考的機會從考場向外傳遞試題。被告楊某德遂將可以考試作弊的信息傳遞給被告人吳某,并商定吳某支付楊某德費用3.5萬元。被告人吳某向其下線發(fā)布信息,征集作弊考生,收取費用。
被告人楊某德通過被告人陳某永從山東某醫(yī)科大學介紹了六名學生,解答國家執(zhí)業(yè)醫(yī)師資格考試試題。被告人吳某通過被告人劉某坤介紹了泰安市某醫(yī)院兩名醫(yī)生,解答鄉(xiāng)村全科執(zhí)業(yè)助理醫(yī)師資格考試試題。
8月24日晚,被告人楊某德、吳某超、劉某民將向作弊接收器傳送答案的無線電發(fā)射器安放在泰安職業(yè)技術學院考場外的綠化帶樹叢中。被告人楊某德、吳某、吳某超、解某文、李某青等將偽裝成橡皮的作弊接收器發(fā)放到作弊考生手中,并負責傳授使用方法。被告人楊某德、吳某將小型拍攝設備交給一執(zhí)業(yè)醫(yī)師資格考生和鄉(xiāng)村全科執(zhí)業(yè)助理醫(yī)師資格考生被告人王某,安排其在考試時拍攝試卷圖片,將存有試卷圖片的內存卡放于課桌指定位置。被告人吳某在泰安某飯店預訂了客房作為解答試題的場所。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018年8月25上午9時,第一場考試開始不久,被告人張某光將拍攝有兩種考試試卷圖片的兩張內存卡傳遞給考場外的被告人楊某德,楊某德讀卡后用微信將試卷圖片發(fā)送給被告人吳某,吳某遂在飯店客房指揮雇傭的學生及醫(yī)生分別解答試卷,隨后將答案發(fā)送給楊某德,再由楊某德、吳某超通過預設在考場外的無線電發(fā)射器發(fā)送至考生手中的接收器。
首場考試臨近結束,被告人楊某德在泰山職業(yè)技術學院被抓獲,被告人吳某超、劉某民、李某青、張某在學院南鄰小區(qū)門外被抓獲,被告人吳某在泰安某飯店房間被抓獲。被告人陳某永、張某光、劉某坤、解某文、王某均經偵查機關電話傳喚到案。除被告人陳某永外,其他被傳喚的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指控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本次組織考試作弊共征集作弊考生17名,其中執(zhí)業(yè)醫(yī)師資格考生6名,鄉(xiāng)村全科助理醫(yī)師資格考生11名,被告人楊某德征集作弊考生2名,收費2000元;被告人吳某征集作弊考生被告人王某,由王某拍攝鄉(xiāng)村全科助理醫(yī)師資格考試試卷,向其他考生收取作弊費用35000元;被告人解某文系被告人吳某下線,征集作弊考生4名,收費41000元,退還考生12000元;被告人吳某超系被告人吳某下線,征集作弊考生2人,收費6000元;被告人李某青系被告人吳某超下線,征集作弊考生4人,收費16000元;被告人張某系被告人吳某超下線,介紹作弊考生1名,收費1000元;被告人張某光征集作弊考生3名,約定考試通過后收費
組織考試作弊屬犯罪,考試作弊要判刑,組織考試作弊的后果了解一下,岱岳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德、吳某、吳某超、張某光、解某文、李某青、劉某民、張某在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考試中組織作弊,被告人李某、劉某坤、王某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幫助,被告人的行為侵害了國家考試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公平考試權利,其行為均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解某文、李某青、李某、劉某坤、劉某民、張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光、解某文、劉某坤、王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德、吳某、吳某超、李某青、李某、劉某民、張某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劉某坤、王某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了一項考試作弊幫助,作用相對較小,被告人劉某民、張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依法均可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判決被告人楊某德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0元;被告人吳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0元;被告人吳某超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5000元;被告人張某光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陳某永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解某文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青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劉某坤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劉某民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張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王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罰金2000元,同時,扣押被告人吳某違法所得35202元予以沒收,由扣押公安機關上繳國庫,公安機關未移送的其他扣押手機、銀行卡一宗由其依法處置。繼續(xù)追繳被告人楊某德違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吳某超違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解某文違法所得29000元、被告人李某青違法所得16000元、被告人張某違法所得1000元上繳國庫。
考試是對自身知識掌握情況的一種考察,希望大家在各種考試中,都好好準備、自力更生,別犯作弊的錯誤,一次不行就多考幾次,只要努力,終究是能通過考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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