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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一涉案金額近6000萬產(chǎn)銷假藥案開庭審理

9月24日,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李某某涉嫌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來某某、樊某某涉嫌銷售假藥罪一案在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是近年來鄂爾多斯市藥品安全領域案值最大、銷售范圍最廣、影響較大的一起案件,也是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15年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國家相關生產(chǎn)、銷售藥品資質的情況下,成立山東心明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生產(chǎn)、灌裝品名為“明心祖?zhèn)黛疃凰帯薄懊餍淖鎮(zhèn)鞫挥「唷钡乃?#xff0c;并通過建立六級代理模式,由被告人來某某、樊某某在微信朋友圈進行宣傳并銷售,銷售金額高達5825.3萬元,銷售范圍涉及全國20多個省區(qū)。被告人宣稱案涉“明心祖?zhèn)黛疃凰帯薄懊餍淖鎮(zhèn)鞫挥「唷笨梢灾委燄畀?、粉刺等皮膚疾病,修補痘坑痘印,是純中藥制劑、祖?zhèn)髅胤?#xff0c;無激素無添加,適合老人、兒童、孕婦各類人群使用。經(jīng)鄂爾多斯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認定,案涉藥品為假藥。經(jīng)內蒙古自治區(qū)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并經(jīng)鄂爾多斯市醫(yī)學會專家論證,被告人生產(chǎn)、銷售的假藥含有甲硝唑、氯霉素、氯倍他索丙酸酯等多種藥物成分,長期不當使用會對人體造成危害。

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被告人來某某、樊某某的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同時,三被告人的行為侵害了眾多消費者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

藥品作為一種特殊商品,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安全。本案辦理彰顯了檢察機關堅決懲處打擊藥品安全領域犯罪、助力健康中國建設的堅定站位,同時通過庭審,提高了被告人以及社會公眾法治意識、責任意識、公眾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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