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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運輸毒品罪犯妥永福依法執(zhí)行死刑

4月14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fā)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運輸毒品罪犯妥永福依法執(zhí)行死刑。

案件情況:

經(jīng)蘭州中院審理查明:罪犯妥永福與馬某某(已判刑)預謀從云南省運輸毒品至甘肅省蘭州市。2014年5月,妥永福聯(lián)系楊某某(已判刑)運輸毒品,承諾每千克毒品的運費為1萬元,同月21日妥永福在云南省大理市下關將裝有59塊毒品的紙箱交給楊某某,楊某某將毒品分裝至其駕駛的越野車的左右后門內(nèi)飾板夾層中。當天,張某某(已判刑)應馬某某的要求給馬某某現(xiàn)金共計11.5萬元。同月22日,妥永福乘飛機返回蘭州,張某某前往接機。同月23日,楊某某駕車從楚雄市出發(fā),于24日晚到達高速公路蘭州東出口。當日21時30分許,楊某某按照妥永福的安排,駕車至蘭州市城關區(qū)某賓館,在該賓館709房間與妥永福見面商談毒品交接事宜,馬某某在賓館外圍望風。當日22時許,公安人員在該賓館附近抓獲楊某某,從其駕駛的越野車左右后門內(nèi)飾板夾層中查獲海洛因59塊,凈重20824.57克。其間,張某某打電話讓妥永福、馬某某關閉手機并逃離現(xiàn)場。同年八月,妥永福、馬某某、張某某先后被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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