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緬甸的發(fā)財夢破滅了
“去緬甸打工,輕松月入過萬?!睍r至今日仍有人做著去緬甸的“淘金夢”,然而等待他的卻是法律的嚴懲。10月22日,定邊縣首例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宣判,被告人馬某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定邊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000元。
偷渡緬甸
2020年8月,被告人馬某等3人在其同學修羅(化名)邀約下到云南打工,承諾工作輕松,待遇優(yōu)厚。9月,修羅給馬某等3人買好機票從銀川到昆明,通過接應人員的指揮,一路輾轉,倒了幾次車,夜間穿越了一段山路和樹林,于次日凌晨,秘密偷越國境進入緬甸,到達緬甸的“王者國際”大樓進行電信詐騙。
高薪誘惑
2020年11月,被告人馬某以高工資為由,引誘付某甲、付某乙、陳某某、鄒某某、龔某某去云南打工。付某甲等5人到達昆明后,被告人馬某在緬甸通過微信指揮該5人偷越出境。2020年11月17日,付某甲等5人從我國云南南傘口岸入境時被清水河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的民警查獲。
當庭宣判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某拉攏、組織多人偷越國(邊)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有書證、證人證言、辨認筆錄、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被告人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規(guī)定,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其行為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定邊法院刑庭李庭長提醒,國家對國(邊)境的管理,是對國家主權的維護,我國公民要自覺遵守國家出入境管理規(guī)定,切勿以身試法偷渡前往“淘金”,這些往往都是“溫柔”的陷阱。?
(李瓊 記者?張建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