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二十大 忠誠保平安 奮進新征程 建功新時代

擔保那些事兒

俗話說“保賬即保錢”,現(xiàn)實中,也不乏擔保人代替借款人償還借款的事,所以,我們經常能夠看到擔保人在法院“吵嚷”,認為其作為擔保人,只是在借條中簽個字而已,并沒有實際使用借款,故對其作為“被告”出現(xiàn)在法庭上的事情耿耿于懷。接下來,我們就通過案例,跟大家談談與擔保相關的事。

案例:甲因資金周轉困難,于2016年9月30日向乙借款50000元,約定月利率20‰,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由丙擔保,未約定保證方式。該借款經原告催要未果,故甲于2018年2月10日提起訴訟。那么,甲是否有權利起訴乙與丙、丙是否要承擔保證責任?答案是甲可以起訴丙,丙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在案例中,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那么保證人丙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故案例中的甲可以同時起訴乙與丙,也可以擇其一而訴。

另外,有擔保人認為,其只在借款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借款期限屆滿后,其就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了。而事實上,保證期間并不等同于借款期限。

就連帶責任保證而言,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約定從約定;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本案中,主債務履行期限于2017年9月30日屆滿,故其保證期間為2017年9月30日起6個月內。甲于2018年2月10日起訴,其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了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故丙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實務指南:

在實踐中,作為保證人,想要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可以在簽訂保證合同時,可與債權人明確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志丹縣人民法院???張麗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