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15.5萬元買槍 私藏槍支彈藥判5年
漢中男子馮某某不僅買賣槍支彈藥,還私持3支槍和173發(fā)子彈,數罪并罰,被法院判處執(zhí)行有期徒刑5年。
好奇:通過網絡購買2把手槍
2016年5月,馮某某通過QQ認識了網絡昵稱為“綠茶”的夏某(另案處理)。次年2月中旬,夏某在QQ上詢問馮某某要不要槍,馮某某回復稱要槍,并與夏某在QQ上談好一支“1911”式手槍購買意向,售價55000元。
2017年2月16日17時許,夏某帶著槍支來到漢中,聯系馮某某在西漢高速漢中東引線見面,并在路邊無人處進行了交易。當時,馮某某將裝在黑色塑料袋里的55000元現金交給夏某,夏某將裝有1支手槍、2個彈匣和10余發(fā)子彈的一個黑色塑料袋交給馮某某后,兩人離開現場。馮某某回到家后,將手槍及子彈放在臥室保險柜里。
同年3月初,夏某在QQ上向馮某某推銷格洛克手槍,并與其在QQ上談好10萬元一支。3月5日,夏某帶了2支格洛克手槍來到漢中。當日下午5時許,馮某某和夏某在漢中市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二考場大門附近無人處進行了交易。夏某將馮某某選好的1支手槍、1個彈匣和10余發(fā)子彈裝在黑色塑料箱中交給馮某某,馮某某將10萬元現金交給夏某后兩人離開現場。隨后,馮某某同樣將槍支放在臥室保險柜里。
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5時許,馮某某給李某打電話說有東西要在李某家里放一下,約李某在漢江三號橋見面后,馮某某將裝有格洛克手槍及子彈的黑色塑料箱放在李某所駕駛車輛的后備箱中。后來,李某將馮某某的黑色塑料箱放在自家車庫內。
案發(fā):數罪并罰?馮某某獲刑5年
2017年3月16日,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在漢臺區(qū)將涉嫌購買槍支的馮某某抓獲。同日,公安民警在對馮某某家進行搜查時,發(fā)現疑似射釘槍4支,疑似氣槍1支,疑似手槍1支,疑似獵槍彈、制式子彈173發(fā)等物品,并依法予以扣押。
被公訴后,漢臺法院認為馮某某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買賣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2支和26發(fā)子彈,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3支和173發(fā)子彈,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構成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
2017年10月30日,法院判決馮某某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總和刑期6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5年。?
法官寄語:
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是重罪,對社會穩(wěn)定和群眾安全帶來威脅。切不可因好奇去購買收藏槍支彈藥,否則會觸犯刑法。
華商報漢中記者站?漢臺區(qū)法院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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