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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延川:交通肇事致人亡 追悔莫及獲刑罰

開車多一份小心,家人多十分安心。交通肇事雖然是過失犯罪,可造成的傷害卻是永遠無法彌補的遺憾!1月15日,延川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并當庭宣判了一起案件,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2018年11月1日,年過半百的張某某駕駛一輛重型運煤車,由201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延川縣一公路處時,與公路東側進入道路左轉彎行駛的馮某某駕駛的三輪載貨摩托車發(fā)生相撞,導致馮某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事故發(fā)生后,張某某沒有逃離現(xiàn)場且當即拔打了120電話,將馮某某送往醫(yī)院。后經延川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張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經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負該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交通肇事罪。并在發(fā)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悔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主動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社會調查報告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社區(qū)矯正等等。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延川法院 ? ?康莉 李新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