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淳化法院:收取定金占已有 不當?shù)美麘颠€
淳化法院依法缺席判決一起不當?shù)美m紛案件,由被告任某返還原告人民幣10000元。
原告訴稱,被告任某過去系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下屬的前廳主管,主要負責前廳顧客服務和宴會接待。因被告在工作中嚴重違規(guī)被原告予以勸退。在被告離職后,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利用職務之便,分別收取顧客繳納的宴會定金1000元、10000元,并將上述11000元據(jù)為己有。原告已將上述兩筆款項墊付給了顧客后,多次電話與被告協(xié)商解決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審理查明,對原告提交的被告任某收取顧客郭某某定金10000元的收據(jù),因該收據(jù)有被告任某的簽名,其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對原告提交的被告任某收取顧客田某某定金1000元的收據(jù),因該收據(jù)沒有任某簽名,且無其他證據(jù)相互印證。
審理認為,被告任某作為前廳主管,其職責范圍不包括收取顧客的宴會定金,被告在收取宴會定金后,未及時上繳原告的財務部門,私自占有該筆定金,屬于不當?shù)美1桓嫒文乘阶允杖」衬?0000元定金的事實予以認定,對原告主張被告私自收取顧客田某某的1000元定金不予認定。被告任某經(jīng)依法公告?zhèn)鲉?#xff0c;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任某于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幣10000元;
二、駁回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由被告任某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