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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想取去世父親公積金受阻 法官: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小樊的父親去世一年多,還沒走出失去親人的悲痛,為領(lǐng)取父親留下的住房公積金,又讓她焦慮不堪。那么,親人離世后,該如何喚醒其“休眠”的存款呢?

  女子無奈將外公告上法庭

  2018年4月12日,小樊的父親因病去世,單位的同事告訴她,父親有一筆住房公積金可以從銀行提取。小樊遂前往單位辦理領(lǐng)取住房公積金事宜。憑借單位出具的《住房公積金》證明,她前往新城區(qū)某銀行準備提取。但銀行要求其提供自己是唯一合法繼承人的證明。

  她前往爺爺、奶奶和父母原住地所在的派出所,開具了死亡證明,并在父親原所在社區(qū)開具了相關(guān)證明和獨生子女證存根復(fù)印件。拿著這些證明,再次前往銀行后,又被告知還是不能提取。因為住房公積金屬于小樊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小樊母親林某的父親還在,林某的父親老林也可以作為繼承人領(lǐng)取,小樊必須提供老林放棄繼承的聲明。

  外公老林爽快地為小樊寫了份個人聲明,并陪小樊一同前往銀行說明。但銀行認為老林出具的個人聲明沒有法律效力。銀行稱,必須小樊和老林一起到公證處辦理聲明。后二人到公證處辦理了聲明。辦完公證后,銀行又提出公證書不具備法律效力,須提供法院裁判文書才行。開了一堆證明,結(jié)果還是未取出。老林因年齡較大,未再陪同小樊處理老樊公積金事宜。小樊隨后將老林起訴到了西安市未央?yún)^(qū)法院。老林見自己竟被外孫女告上法庭情緒較大,林娜法官將小樊傳喚到庭進行詢問,并根據(jù)其提供的一系列證據(jù),釋明法理。小樊最終承認自己貿(mào)然起訴外公老林做法欠妥,遂撤回起訴。

  繼承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林娜法官稱,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遺產(chǎn)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案中,老林并非法律規(guī)定的屬于老樊的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經(jīng)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yīng)當(dāng)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本案中,小樊和老林在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應(yīng)當(dāng)認定為老林放棄繼承的事實依據(jù)。

  法官認為:起訴是一種維權(quán)的方式,但法律永遠無法窮盡現(xiàn)實。小樊在領(lǐng)取亡父公積金過程中,因提供的證明不符合銀行的審查要求后,起訴不是其亡父合法繼承人的外公,這樣的訴訟,因主體不適格,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同時,銀行對繼承人的審查確有必要,但不能過度。在小樊提供亡父老樊第一順位繼承人死亡的證明后,應(yīng)客觀全面地審核提取人的資格,遵循金融機構(gòu)的職業(yè)規(guī)則,避免讓提取人提供重復(fù)或不必要的證明。

  經(jīng)過此番釋法后,記者了解到,小樊撤訴后又找到銀行,并按銀行要求出具了一份她是老樊唯一繼承人的聲明。銀行已通知讓她取回亡父的住房公積金。本報記者?張晴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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