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法院:“四要素”教你正確運用“微信記錄”
微信作為當前最常用的通訊工具,聊天記錄截圖可以作為訴訟證據嗎?今天,我們通過未央法院韓霞法官審理的一起承攬合同糾紛案,來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2017年8月30日,原告西安某廣告有限公司與被告某地產有限公司簽訂廣告制作品購銷合同,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廣告制品,且已正常投入使用,但被告僅支付了部分款項。2020年5月12日,被告公司項目負責人陳某通過微信發(fā)送了對賬反饋單,承認欠付原告17萬余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訴至未央法院。
庭審中,原告提交了購銷合同及對賬反饋單,載明了廣告制品及未付貨款明細、發(fā)票開具等情況,被告亦認可陳某系公司項目負責人及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
法官經審理認為,被告通過微信向原告出具對賬反饋單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其應按照合同及對賬反饋單約定,按時向原告支付相應款項。鑒于雙方對欠付貨款金額爭議不大,法官組織雙方調解,最終達成一致,由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
【法官說法】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正式施行,規(guī)定手機短信、微信聊天記錄等可以作為訴訟證據,并明確了取證的各項細節(jié)。然而,微信證據的收集并非想象的“截取聊天記錄”那么簡單,它需要形成一套完整的證據鏈條。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注重證據材料留存,以便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案中,被告承認微信聊天記錄中的主體為公司項目負責人,在此基礎上,雙方達成調解。但在實踐中,部分當事人通過否認聊天主體身份并以證據不完整進行抗辯,讓案件審理陷入僵局。那么,如何提高微信記錄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呢?
一是主體身份要確定。由于微信目前尚未完全實名制,部分賬號并未綁定個人手機號,而是通過其他方式登錄,昵稱一般也不是真實姓名,一旦無法證明微信使用者為當事人本人,那么該證據往往很難被采信。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提供微信使用者的頭像照片或微信相冊中相關的照片、信息來確定。此外,還可以通過軟件開發(fā)商和運行商協(xié)助調查,但最終證據能否被認定需要法官綜合判斷。為避免這種不確定性,當事人如果通過微信簽訂合同或出借款項,一定要確定雙方身份信息。
二是聊天記錄要完整。微信證據無法如書證般完整反映案件事實,特別是在缺少完整記錄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在提交證據前刪除了部分與待證事實有關的內容,就有可能導致證據不能明晰完整地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導致記載的內容與待證事實之間沒有關聯性,而一旦沒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往往也無法采信。因此,當事人提交微信記錄必須完整地體現案件事實。本案中,原告公司可以在聊天過程中對《對賬反饋單》內容進行簡要描述,如“陳先生,根據你方出具的對賬反饋單,某地產公司共欠付某廣告公司廣告制品貨款XX元,我方予以確認?!睆亩暾w現被告欠款事實。如果通過微信進行資金往來,必須注明對方身份、轉賬用途,保留好記錄,并通過催要、出具欠條等形式完善證據鏈條。
三是庭審展示要連貫。庭審中,需要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而微信記錄等證據往往存儲在手機或計算機上,因此當事人需完整地向法庭演示微信持有人登錄微信的過程、在通訊錄中查找對方信息、查看個人主頁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內容、聊天記錄、轉賬支付的具體賬單等。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語音、視頻等證據必須客觀、真實、連貫,并提供相應的文字整理資料。
四是證據保存要及時。根據微信聊天記錄保存規(guī)則,聊天記錄保存在用戶本機,若用戶更換手機或卸載微信軟件,那么先前的聊天記錄將無法查看。如果通過微信發(fā)送文件,也有一定的保存期限,超過期限也將無法查看。因此,當事人必須完整保留微信聊天記錄并及時有效儲存。此外,還可以通過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證據,防止因不小心刪除、手機丟失或格式化等導致數據滅失。也可以將微信記錄等證據經過公證或第三方平臺保存,進一步提高證據的證明力。
(孫麗萍?石校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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