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提供虛假證據(jù),罰!
日前,榆林中院在審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時,原告刻意隱瞞事實并提供虛假證據(jù),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為維護司法權威,榆林中院依法對其罰款5000元,以示懲戒。
2018年11月,馬強因交通事故去世,隨后其子馬帥與馬奎以原告身份主張其父相關賠償金。馬強育有三子兩女,兩個女兒均聲明不參與訴訟并自愿放棄本案所得賠償金的繼承權利;其次子已去世,生前留有一女馬欣,馬欣隨母親改嫁后改名為岳欣。
馬帥、馬奎在一審起訴時,刻意隱瞞了岳欣的相關信息;二審經(jīng)審查以遺漏訴訟主體為由發(fā)回重審。重審時,馬帥與馬奎又偽造了岳欣放棄繼承的聲明以及身份證復印件,提供給法院。承辦法官則要求二人提供未參加訴訟的繼承人的聯(lián)系方式,以便核實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實。該二人迫于壓力,承認其偽造了放棄繼承聲明及身份證復印件的事實。?
馬帥與馬奎刻意隱瞞事實并提供虛假證據(jù),導致案件不能正常審理,妨害了訴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罰款情形,榆林中院依法對馬帥、馬奎處以5000元的罰款,并批評教育。二人當庭認錯,并主動交納了全部罰款。(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在這起案件中,當事人為了所謂的“方便訴訟“,刻意隱瞞事實并提供虛假證據(jù),不但妨害了案件的審理,且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和公信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jù),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故依法對其二人予以罰款,并批評教育。
希望參與訴訟的所有當事人都能從本案中得到警示,誠信參與訴訟,正當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