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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以身弒法  暴力襲警獲刑6個月

男子醉酒后肆意妄為,隨便辱罵、故意阻攔、挑釁襲擊執(zhí)勤民警,最終因一時的沖動而身陷囹圄。近日,延安洛川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該起襲警案,以襲警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2021年7月27日22時許,洛川縣公安局石頭派出所三名民警駕駛警車在石頭鎮(zhèn)街道巡邏期間,見一酒店門口有三人正在撕扯,遂驅車靠近準備盤查,醉酒人員王某某上前阻攔并對民警進行辱罵,民警孟某下車查看情況時,王某某用拳頭在其胸部打了兩下,后被同行人員拉開。此時王某某仍不肯善罷甘休,又對民警李某進行貼身挑釁,并自行倒地聲稱民警將其打倒,片刻后起身再次在民警孟某右側頭后部打了一拳。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公訴機關指控所犯罪名成立。鑒于其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和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寄語人民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執(zhí)法權,在依法履職過程中,如遭受襲警行為,不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嚴重損害國家法律權威、破壞國家正常管理秩序。廣大群眾要提高法治意識,積極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公務,切莫實施阻礙、威脅、暴力抗法襲警等侵害人民警察執(zhí)法權益的行為,勿因一時沖動觸犯法律,令自己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