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燃放煙花爆竹致他人受傷,責任誰擔?

在喜慶祥和的氛圍中,燃放煙花爆竹承載著人們對新年的美好祝愿與期盼。然而,這份璀璨背后,卻也潛藏著不容忽視的安全隱患。當他人被煙花打中受傷,由誰承擔賠償責任呢?

2024年12月,徐某參加公司組織的團建活動,公司購買煙花并組織燃放過程中,徐某被煙花打中受傷,后被送往醫(yī)院,公司墊付了部分醫(yī)藥費。經鑒定,徐某構成為十級傷殘。出院后,徐某與公司協商賠償未果,遂訴至陜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徐某與其同事在公司組織下燃放煙花爆竹,公司作為活動的組織者,在燃放煙花爆竹中,沒有提醒燃放時保持合適的距離,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操作規(guī)范和規(guī)劃燃放煙花爆竹區(qū)域,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徐某受傷,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徐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燃放煙花爆竹可能存在的危險,由于其沒有預見或雖已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造成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徐某對此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合公司和徐某的過錯責任及本案實際,法院酌定由公司承擔75%的責任,原告自行承擔25%的責任。

法官提醒

燃放煙花爆竹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若因個人不當燃放煙花爆竹導致他人受傷,燃放者需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受害者因此遭受的損失;對于違反當地煙花爆竹管理規(guī)定,擅自燃放或在禁止燃放的區(qū)域、時間內燃放,導致受傷或引發(fā)火災等嚴重后果的,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

春節(jié)期間,燃放煙花爆竹應遵守相關規(guī)定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確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如果因他人燃放煙花爆竹而受傷,應立即就醫(yī),并保留好相關證據,以便后續(xù)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