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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還錢"先還的錢是利息還是本金?黑龍江省哈仲裁給答案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的李某與王某簽訂借款合同,合同中約定李某借給王某人民幣10萬元并約定了利息及計算標準。那在債務人王某償還部分欠款3萬元的情況下,此部分錢算償還利息,還是償還本金呢?近日,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對這起借款合同糾紛案給出仲裁結果。

  2017年7月1日,李某與王某簽訂了借款合同,李某為債權人,王某為債務人。合同約定李某借給王某人民幣10萬元,借款期限為6個月,借款利息為月利率2%,逾期還款利息為2%。2018年1月1日,借款期滿,王某未償還任何款項。后經(jīng)催告,王某于2018年2月1日償還了李某3萬元,未償還其余款項。李某隨后向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王某支付尚欠的本金84000元及逾期利息。王某答辯稱,已償還李某的3萬元為本金,故尚欠李某7萬元本金及利息。

  仲裁庭認為,雙方形成了借款合同關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故王某償還的3萬元,應當視為先償還利息,后償還本金。哈爾濱仲裁委仲裁結果:王某支付李某本金84000元及逾期利息。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提醒,如果債務人償還的部分借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應當視為先付息,后付本。(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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