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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開宣判一起重大涉黑案件 37名被告人獲刑共涉14項罪名

10月31日下午,由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林德發(fā)、林風等人重大涉黑案件,在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對被告人林德發(fā)、林風等37人和被告單位福清永利礦業(yè)有限公司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濫伐林木等14項罪名一案一審判決如下:

  主犯林風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主犯林德發(fā)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其余3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十年至十個月的有期徒刑;被告單位福清永利礦業(yè)有限公司被判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

庭審現(xiàn)場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以來,被告人林德發(fā)、林風陸續(xù)網(wǎng)羅福清市北林村刑釋解教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被告人林德發(fā)、林風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放火、強迫交易、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故意毀壞財物、濫伐林木、非法占用農用地、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行賄等多種犯罪行為,非法攫取財富。該組織同時還向政治領域滲透,把持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為其在礦業(yè)開采、林木采伐等方面獲得便利,嚴重破壞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秩序。該案案情復雜,涉及被告人人數(shù)眾多。法院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其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親屬,福清市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新聞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等200余人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