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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涉金融行政案件

資料圖片(新華社)

證券從業(yè)人員楊某涉嫌操縱親屬賬戶炒股,被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jiān)管局(以下簡稱上海證監(jiān)局)處以高額罰款,楊某不服上海證監(jiān)局金融行政處罰,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楊某上訴,維持原判。該案是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公開開庭審理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也是截至目前中國證監(jiān)會所有派出機構中作出的標的額最大的行政處罰。

  楊某系證券從業(yè)人員,因被認定利用其母尹某賬戶進行證券交易,期間交易金額高達3億余元,累計盈利1400余萬元,上海證監(jiān)局對此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楊某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沒收已獲違法所得,并處以4300萬余元的高額罰款。

  楊某對上海證監(jiān)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向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楊某不服,隨即以上海證監(jiān)局對該案無管轄權、一審判決對有關事實認定不清、作出被訴處罰決定執(zhí)法程序不當且超過追訴時效,以及被訴處罰決定缺乏合理性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及被訴處罰決定。

  被上訴人上海證監(jiān)局在二審中辯稱,其具有處罰的法定職權,對上訴人違法行為的調查和處罰符合法定程序,未超過法定時效;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合法有效,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罰裁量權適當,原審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上海證監(jiān)局具有作出被訴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上海證監(jiān)局根據現(xiàn)有證據,認定上訴人楊某違法操作其母“尹某”賬戶并獲利,主要事實清楚。上海證監(jiān)局針對楊某違法行為進行正式立案,在被訴行政處罰作出過程中,應楊某要求舉行了聽證程序,向楊某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所認定的事實及適用法律,并聽取了楊某的陳述申辯意見。上海證監(jiān)局根據楊某違法事實和情節(jié),適用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作出被訴處罰決定,在楊某違法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確定罰款數(shù)額,行使裁量權并無不當。上海證監(jiān)局作出被訴處罰決定,并告知了對此不服的訴權和救濟方式,后向楊某送達了相關處罰決定文書,執(zhí)法程序及適用法律并無不當。據此,上海金融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楊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本案主審法官任靜遠表示,本案中,根據現(xiàn)有證據,楊某母親名下的證券賬戶中來自于上訴人楊某手機以及所在證券營業(yè)部電腦下單的比例約為95%,該證券賬戶對應的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交易也有80%以上與上訴人楊某手機及所在營業(yè)部電腦訪問有關。楊某母親名下賬戶資金來源于楊某,賬戶內資金也由楊某消費使用。此外,楊某對其母名下賬戶資金來源,手機、電腦下單情況,賬戶操作主體的表述,與上海證監(jiān)局調查的其他人員對此的表述存在明顯矛盾。值得注意的是,楊某雖否認該事實,但直至二審,亦未能明確、清晰地舉證除其本人以外,尚有其他人操作其母名下證券賬戶。

  綜合上述情況,法院認定僅有楊某一人操作其母名下賬戶這一結論能夠形成清晰的證據鏈條。楊某雖否認該節(jié)事實,但其認為另有他人操作其母名下證券賬戶,理由難以成立。而被上訴人上海證監(jiān)局具有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對本案進行調查及處罰也未超過法定追訴時效,作出本起行政處罰決定履行了正式立案、告知、聽證、聽取陳述申辯,以及送達相關處罰決定書等法定程序,該處罰決定并無不當。(王閑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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