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發(fā)布律師工作指導案例
為充分發(fā)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做好新時代律師工作,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法律服務的需求,3月26日,司法部發(fā)布3篇律師代理、辯護成功的訴訟案例。
此次發(fā)布的3篇案例,2篇為民事訴訟案例,1篇為行政訴訟案例。案例一為某房地產公司與楊某因合同產生的民事糾紛,律師緊緊圍繞爭議焦點發(fā)表代理意見,觀點明確、邏輯清晰、結構嚴謹。案例二涉及繼父母與繼子女、親生子女與繼子女之間的繼承糾紛,律師就繼子女繼承權的前提條件層層剖析,邏輯清晰,論據充分。案例三是一起行政訴訟案例,承辦律師認真分析社會保險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先行支付并得到了法院支持,在用工單位逃避賠償或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時,最大限度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案例均可在12348中國法網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中搜索查詢。
案例一
律師代理某房地產公司參與
楊某訴其合同糾紛一審、重審、二審案
本案為某房地產公司與楊某因合同產生的民事糾紛。律師作為一審、重審、二審湖南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代理人,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涉案《合作協(xié)議書》《股東會會議決議》《協(xié)議書》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效力性規(guī)定,交易標的是否合法,協(xié)議條款約定的300萬元是“關系處理費”還是“勞動報酬”,其行為是惡意串通還是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律師發(fā)表代理意見,認為《合作協(xié)議書》《股東會會議決議》及《協(xié)議書》約定的300萬元實為“關系處理費”,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效力性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無效,楊某并非善意相對人或第三人,且其在擔任某公司經理職務期間,某公司已付清其每月22000元的勞動報酬。因此,楊某主張的300萬元勞動報酬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某公司不應當支付。
本案代理意見觀點明確、邏輯清晰、結構嚴謹,使法院采納其觀點,是類似關系費與勞動報酬性質爭議案件的典型勝訴案件,顯示了律師的專業(yè)法律功底,對相關案件的處理具有指導意義。
案例二
律師代理劉某甲訴繼母劉某、
同父異母妹妹溫某、
劉某甲父親繼子劉某乙繼承糾紛一審案
本案為一起比較復雜的繼承案件,涉及被繼承人生前的多名配偶、親生子女及繼子女間的繼承爭議,并且存在部分繼承人達成協(xié)議后反悔并在訴訟中增加繼子女參加訴訟的復雜案情,代理律師緊緊圍繞案件焦點問題即繼子女繼承權的前提條件發(fā)表意見,認為判斷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享有繼承權,以是否形成“扶養(yǎng)關系”為標準,而“扶養(yǎng)”一詞是指相互扶助之意,對雙方而言既是權利又是義務,故而繼承法上的扶養(yǎng)關系應包括撫養(yǎng)和贍養(yǎng)兩項內容。因為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原本缺乏血緣作為繼承關系的紐帶,故而法律要求他們之間的關系要“擬制”達到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關系的相應程度時,繼子女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故應將法律要求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扶養(yǎng)”關系,理解為包含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yǎng)”和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yǎng)”。本案中,只有劉父對劉某乙進行了“撫養(yǎng)”,但劉某乙沒有對劉父進行“贍養(yǎng)”,雙方不存在法律真正意義上的“扶養(yǎng)關系”。
律師在代理意見中結合案情多方面層層論述,以案釋法,論點明確,論據充分,邏輯清晰,并得到法院采納,顯示了律師的專業(yè)法律功底,對相關繼承案件的處理思路具有指導意義。
案例三
律師代理工傷受害人江某
訴某醫(y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先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行政訴訟一審、二審案
本案中,律師代理工傷受害人江某向某醫(y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申請先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律師認為,社會保險法首次確立了社會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目的是保障公民在遭受疾病、工傷等困境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取幫助的權利。《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明確規(guī)定了社會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的具體條件和程序。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的意義在于,在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情況下,對工傷職工及時予以救助。當事人工傷后,用工單位逃避賠償或者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的情況下,如何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一個難題。承辦律師認真分析了社會保險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認為當事人滿足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該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委托人江某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