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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一案例入選人民法院典型民商事案例

9月7日,記者從省高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fā)布了10起人民法院助推民營經濟高質量發(fā)展典型民商事案例,集中展示近年來人民法院服務保障民營經濟所取得的成效,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陜西西安西電變壓器有限責任公司與鶴壁國龍物流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成功入選。

該案為一起承攬合同糾紛。2011年1月,鶴壁國龍物流有限公司(簡稱國龍公司)與西安西電變壓器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西電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國龍公司向西電公司購買兩臺電力變壓器,共計1499萬元,交貨時間為2011年6月15日。2011年7月,西電公司向國龍公司發(fā)函稱因與國家某重點工程項目發(fā)生交貨期沖突,將推遲交貨。最終實際交貨時間為2011年10月16日,實際遲延履行123天。2019年1月,西電公司在河南省鶴壁市淇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國龍公司支付剩余貨款105.6萬元。經一、二審法院審理,該案支持了西電公司的訴請。國龍公司遂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西電公司支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134.91萬元。

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西電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主體,應當根據自身生產能力,按照訂單難易程度等科學合理地安排生產,其對于合同的正常履約應在合同簽訂時即有預見,出現(xiàn)不同訂單之間的時間沖突也并非完全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其完全可以通過其他市場經濟手段,如追加投入擴大產能、進行延期談判合理變更合同等方式予以規(guī)避,而不能將市場經營風險等同于不可抗力進而試圖逃避違約責任。因此,法院認定西電公司主張其延遲交貨屬于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遲延履行交貨義務的行為構成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判令西電公司支付國龍公司違約金134.91萬元。西電公司不服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之后,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駁回了西電公司的再審申請。

該案的審理,既保護了中小微企業(yè)的合法利益,又引導各經濟主體尊重市場規(guī)則和合同約定,彰顯了陜西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審理中堅持依法平等、全面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堅定立場。

(記者 陶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