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法院集中宣判涉毒犯罪案件
未央區(qū)法院審理涉毒案件。
為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加強禁毒宣傳教育,在“6·26”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我省各級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涉毒品犯罪案件。
西安市未央區(qū)法院
6月21日,未央區(qū)法院集中公開宣判5起毒品犯罪案。
2019年2月,被告人吳某某采用體內藏毒的方式,將毒品從外地運達西安。同年3月7日,民警在雁塔區(qū)將吳某某抓獲。未央區(qū)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
被告人李某某長期通過微信從其上線處購買原料,自制“上頭電子煙”出售。被告人趙某在知曉李某某販賣“上頭電子煙”的情況下,仍協(xié)助李某某出售“上頭電子煙”。未央區(qū)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8000元;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
2021年7月20日至25日,被告人宋某某分別向王某、梁某某等人出售“上頭電子煙”。未央區(qū)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000元。
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從被告人李某處購買國家管控的精神藥品馬來酸咪達唑侖片,并轉賣給吸毒人員。未央區(qū)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3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3年3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2021年8月30日和31日,被告人孫某霞先后招攬吸毒人員在其家中共同吸食冰毒,并從被告人孫某橋處購買冰毒5克。未央區(qū)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橋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被告人孫某霞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
西安市蓮湖區(qū)法院
6月23日,蓮湖區(qū)法院集中宣判兩起毒品犯罪案件。
2021年7月11日至7月27日,被告人劉某某通過微信交易,向兩名吸毒人員共販賣毒品大麻油7次。同年7月27日,公安機關將劉某某抓獲。蓮湖區(qū)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000元。
被告人宮某某以販養(yǎng)吸,多次販賣毒品海洛因給其鄰居。2019年9月25日22時許,被告人宮某某被民警抓獲,現(xiàn)場查獲毒品海洛因一包。蓮湖區(qū)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宮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3000元。
西安市臨潼區(qū)法院
6月21日,臨潼區(qū)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新型毒品犯罪案件。
經查,一吸毒人員聯(lián)系石某某(另案處理)購買“上頭電子煙”,石某某遂聯(lián)系被告人辛某某、師某。被告人師某與吸毒人員交易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庭審中,被告人辛某某、師某均認罪認罰。
蒲城縣法院
6月16日,蒲城縣法院對被告人劉某、高某軍販賣毒品案進行公開宣判。
2021年初至2021年9月24日,被告人劉某先后向4名吸毒人員販賣毒品海洛因共10.95克,警方在其家中查獲毒品海洛因2.16克。2021年8月至9月間,被告人高某軍向被告人劉某販賣毒品海洛因共0.8克,警方將其抓獲時,當場查獲毒品海洛因6.35克。蒲城縣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7年9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判處被告人高某軍有期徒刑2年10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榆林市榆陽區(qū)法院
6月21日,榆陽區(qū)法院集中宣判5起毒品犯罪案件。
被告人李某平販賣毒品案。2014年5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平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海洛因共75.27克(含查獲的)。榆陽區(qū)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平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3萬元。
被告人馮某華販賣毒品案。202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馮某華先后多次通過微信轉賬和現(xiàn)金交易的方式,販賣海洛因共計55克。榆陽區(qū)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馮某華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10萬元。
被告人劉某生販賣毒品案。2010年5月至9月,被告人劉某生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海洛因共13.16克(含查獲的)。榆陽區(qū)法院判處劉某生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5000元。
被告人馬某健販賣毒品案。2021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馬某健向吸毒人員共販賣毒品海洛因6.3克。榆陽區(qū)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馬某健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萬元。
被告人劉某平、苗某英販賣毒品案。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劉某平、苗某英多次販賣毒品咖啡因。榆陽區(qū)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平、苗某英有期徒刑11個月和10個月,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