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群眾辦實事】股票投資起紛爭 法院裁判敲警鐘
王蘭(化名)和李立(化名)都是炒股愛好者,李立也在工作閑余指導朋友購買股票,朋友們也因李立的指導獲得了不少收益,因此在朋友圈中也被戲稱為“股神李菲特”,其他朋友們都抱著小炒怡情的心態(tài)來炒股,但是王蘭卻沉迷股市將50多萬元委托給李立來炒股,李立遂向王蘭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一年后給王蘭股票價值翻一番,盈利后李立分得30%”,后因李立操作并不是十分理想導致股票虧損,李立又向王蘭出具承諾書一份:“每月給賬戶返5萬,爭取半年把賬戶市值達到原來市值以上”,但后來股票依舊虧損,無奈王蘭“割肉”,最終股票損失30余萬元,王蘭遂要求李立賠償無果,故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從雙方之間出具的承諾書內(nèi)容來看,由王蘭提供股票賬戶,由李立提供技術(shù)性勞務進行股票炒作,并約定了利益的分配,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因李立向王蘭承諾股票翻一番、保本等約定,均系無效條款,因此結(jié)合雙方的投資經(jīng)驗及證券賬戶由李立實際操作等情況,酌定案涉損失由李立承擔60%,王蘭承擔40%,宣判后,李立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認為保底條款系無效,一審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正確,遂予以維持。
“炒股”作為一種理財方式,本案的判決結(jié)果對正在炒股或者將要委托炒股的股民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在簽訂炒股協(xié)議時,股民們應當充分認識到委托炒股或者合作炒股的風險,謹慎選擇伙伴,有關利益分配、虧損承擔的約定,切不可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然不僅很難確保資金安全,自身權(quán)益也將很難得到保護。
(康橋法庭?賈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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