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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1.76億元票據(jù) 江西萬年青原財務部長栽了

7月2日,江西萬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萬年青)發(fā)布關于公司財務部原部長肖福明挪用資金、騙取票據(jù)承兌案進展公告,揭開了一起大案的一角。

  案情

  1.76億元銀行承兌匯票私交他人

  肖福明,原系江西萬年青副總會計師、財務部部長。姚科龍,男,系江西省萬年縣文龍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龍公司)負責人。

  肖福明犯挪用資金罪和騙取票據(jù)承兌罪、被告人姚科龍犯騙取票據(jù)承兌罪一案,南昌高新區(qū)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2月5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

  法院一審認定,肖福明在2016年1~8月份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南昌瑞明建材公司的羅某提供資金周轉(zhuǎn),私自將江西萬年青約1.76億元銀行承兌匯票交給羅某,歸羅某個人使用,至今沒有歸還江西萬年青。

  2016年2月,肖福明為解決王某的資金周轉(zhuǎn)困難,采取偽造制單、偽造支付憑證等手段,共挪用公司資金4854萬元給王某。王某將其中的2124萬元用于自己業(yè)務的資金周轉(zhuǎn);應肖福明的要求,陸續(xù)將2730萬元轉(zhuǎn)給黃某。2016年8月,江西萬年青發(fā)現(xiàn)肖福明的挪用行為后,要求肖福明限期還款。肖福明與王某于2016年8月將上述款項歸還。

  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間,姚科龍為解決資金周轉(zhuǎn)困難,以文某公司的名義,在肖福明的幫助下,以文某公司與江西萬年青的虛假應收賬款作為質(zhì)押,騙取某銀行授信6000萬元(交納50%的保證金),向某銀行申請開具銀行承兌匯票共計1.4億元,合計開立票面金額為9000萬元,承兌期限均為6個月的匯票共計8張,上述匯票銀行已兌付,姚科龍已將上述匯票結清;此后又合計開立票面金額為5000萬元,承兌期限均為6個月的匯票共計8張,姚科龍除歸還上述部分銀行承兌缺口外,共造成某銀行直接經(jīng)濟損失2185.96萬元。

  判決

  數(shù)罪并罰被判有期徒刑12年

  一審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肖福明有期徒刑8年,以騙取票據(jù)承兌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以騙取票據(jù)承兌罪判處被告人姚科龍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責令肖福明、姚科龍向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2185.96萬元。

  在一審判決后,原審被告人肖福明不服,提出上訴。

  最終,經(jīng)過二審,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肖福明利用擔任國有控股公司的副總會計師、財務部長的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4854萬元及約1.76億元銀行承兌匯票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

  上訴人肖福明明知姚科龍向銀行申請貸款所提供的證明文件是虛假的,仍予以確認蓋章,其行為又已構成騙取票據(jù)承兌罪。

  原審被告人姚科龍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某銀行票據(jù)承兌1.4億元,造成銀行特別重大損失人民幣2185.9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騙取票據(jù)承兌罪。

  對于上訴人肖福明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肖福明在公司出納向調(diào)查組反映有1個多億的銀行承兌匯票在肖福明手中無法交出之前,就公司超付煤款問題其已經(jīng)在接受紀委的談話,其間,一直沒有主動交代其挪用1.7億多銀行承兌匯票給個人使用的事實,沒有主動投案的意愿,故其在挪用資金罪中不構成自首;在騙取銀行票據(jù)承兌過程中,上訴人肖福明與原審被告人姚科龍互相配合,缺一不可,故上訴人肖福明在騙取銀行票據(jù)承兌中系從犯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江西萬年青在公告中提到,2016年12月6日,某銀行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追償。目前該案處于中止審理狀態(tài)。江西萬年青表示,將繼續(xù)通過司法途徑加強追償力度減少損失。(文/記者何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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