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簽署借款協(xié)議 離婚時如何處理
案?情?
張誥與李梅(均為化名)原系夫妻關系,雙方未就婚內財產(chǎn)歸屬進行約定。張誥為了炒股投資向李梅手寫欠條,載明:“今欠李梅53萬元整,應于2017年9月1日前還清。”李梅同日通過銀行卡向張誥轉賬50萬元。
2019年,張誥與李梅協(xié)議離婚,離婚時張誥未還錢,雙方亦未就該款項進行處理。后李梅向張誥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張誥返還50萬元借款并支付相應利息。
審?理
一審法院結合欠條、轉賬記錄等證據(jù),認定張誥與李梅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張誥應當向李梅返還借款,但應扣減借款中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部分。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張誥返還借款25萬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張誥與李梅均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張誥上訴稱,欠條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簽署,雙方之間不存在真實借貸關系,且其利用該款項炒股并非是個人投資,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主張其不需要返還款項。
李梅上訴稱,出借給張誥的錢款來自其婚前理財,據(jù)此主張不應從全部借款中扣減50%。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梅提供欠條、轉賬記錄等證據(jù)證明借貸法律關系的存在,張誥亦認可證據(jù)真實性,據(jù)此可以認定雙方存在訂立借款合同的合意,且款項已實際支付,雙方存在真實借貸關系。張誥僅以欠條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簽署否認雙方的借貸關系,不能成立。另外,張誥上訴主張其借款炒股系用于夫妻共同投資不需要歸還,但未能舉證證明,且張誥陳述因李梅不愿意將款項給其做股票生意方才出具欠條,故法院認定涉案款項系用于張誥個人投資。李梅上訴稱出借款項來源于其婚前個人理財收益,但其提交的銀行賬戶流水僅能證明其結婚時具有相應的財產(chǎn)能力,尚不足以證明涉案借款系來源于其個人財產(chǎn),法院考慮借款發(fā)生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背景,仍認定其來自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一審法院在張誥應當償還的借款金額中相應扣減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部分(50%),判令其返還借款25萬元,處理正確。據(jù)此,北京市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法
本案中,李梅提供欠條、轉賬記錄等證據(jù),證明借貸法律關系的存在,張誥亦認可證據(jù)真實性,據(jù)此可以認定雙方存在訂立借款合同的合意,且款項已實際支付,雙方存在真實借貸關系。
在此要說,離婚時如何處理夫妻之間訂立的借款協(xié)議,這里涉及兩個問題:
其一,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xié)議,能否認定借貸關系?
一般而言,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財產(chǎn),無論存于哪一方的名下賬戶,均屬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之間錢款往來轉賬,僅改變其控制權,并不改變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性質,不構成借貸關系。若雙方在轉賬時附帶以明確的借款意思表示,則應當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按照雙方約定的內容處理。如所借款項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則該借貸實質上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從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中借款,除此之外與普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并無本質不同,應當適用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而不能僅以轉賬行為發(fā)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由,否定借款行為的成立。
其二,離婚時若借款方未完全償還借款,應當如何處理?
要區(qū)分借款的來源,如款項來源于出借方的個人財產(chǎn),應當按照普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處理;如款項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則本質上是借款方從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中借款,也是雙方合意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處分,離婚時另一方要求借款方返還借款時應當扣減借款中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部分,即由借款方向另一方返還,返還金額為未償還部分借款的一半。?
(王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