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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泄情緒不可肆意妄為

案情

近日,由渭南市臨渭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劉某某放火一案,經(jīng)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劉某某因與妻子發(fā)生矛盾,駕駛一輛起亞轎車從渭南城區(qū)至某鎮(zhèn)街道。劉某某將車停在路邊,電話聯(lián)系正在上班的妻子,因二人溝通不暢,劉某某賭氣從車后備箱內取出一棒球棒將車玻璃及大燈全部砸碎,后從旁邊一超市購買打火機,從車內取出一些紙巾,用打火機點燃紙巾,將該轎車引燃,火勢持續(xù)幾十分鐘,直至該車全部燒毀。最終,劉某某因故意焚燒車輛,危害公共安全,被法院判處刑罰。

分析

檢察官表示,劉某某雖然焚燒的是自家車輛,但其車輛停放的場所屬于公共場所,周圍有多個日常生產(chǎn)生活經(jīng)營場所,有多名群眾及商戶,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性。劉某某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具有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物損失的風險,觸碰法律底線。

提醒

檢察官提醒,作為共同生活和日常接觸最頻繁的家庭成員,夫妻雙方因為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糾紛很正常,關鍵是要通過及時有效的溝通,了解爭議焦點,并以積極的態(tài)度,靜下心來換位思考,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即使矛盾無法化解,也應該理性處理二人關系,不能肆意妄為。

(張建鋒?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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