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遺失物 有義務歸還
日常生活中,因疏忽而遺失物品是常事。如果撿到遺失物,是否有義務歸還?物品保管期間產(chǎn)生的費用由誰來承擔?
2月28日,從事建筑行業(yè)的李先生乘坐出租車下車時發(fā)現(xiàn)自己的手提袋不見了。手提袋里裝著20萬元現(xiàn)金,那是給春節(jié)期間加班的工人發(fā)放的加班費。正在著急時,李先生接到了西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民警的電話,民警稱出租車司機魏師傅撿到了他遺失的手提袋并已在趕來的路上,李先生也急忙趕往公交分局。民警和出租車司機魏師傅在確認過失主李先生身份后,李先生當即拿出2000元感謝道:“太感謝魏師傅了,要不是有你我都不知道咋辦了?!?/p>
3月22日,民警告訴筆者,如今出租車都安裝了攝像頭,尋找失主比過去容易了許多。在此之前,還有拾得者因大費周折才找到失主,故歸還遺失物品時索要保管費的情況發(fā)生。
2017年10月22日,家住西安市灞橋區(qū)的孟先生在打車過程中,不慎將隨身攜帶裝有駕照的包落在了出租車上,由于沒有保留車票,也就無法查找車輛。慶幸的是,第二天孟先生就接到交警部門的電話,稱一名出租車司機撿到了他的包,在交警隊查到他的信息才聯(lián)系到他。在確認過失主身份之后,出租車司機表示孟先生下車后另一名男乘客在后座發(fā)現(xiàn)了孟先生的包,想據(jù)為己有。經(jīng)過司機一番斡旋給了對方50元錢才把包拿回來。乘客下車后,司機停止接單,到孟先生下車的地方尋找無果后,便將失物帶到了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建議他到交警隊查詢駕照信息和聯(lián)系方式,幾經(jīng)周折才聯(lián)系上了孟先生。司機向孟先生索要誤工費、保管費200元。見索要費用也算合情合理,孟先生便給了司機200元作為失物保管費。
那么,主動送還遺失物品時是否可以索要保管費呢?
對此,陜西克利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靜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7條規(guī)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也就是說,拾得人撿到遺失物,歸還失主,可以要求失主償還因此而支出的相關費用,比如尋找失主所支出的電話費、交通費等。如果雙方在事前立有關于酬金的約定,那就應該遵守約定。如果雙方事前沒有約定,失主不愿支付酬金,而拾得人拒絕歸還失物,對失主造成損失的,拾得人需承擔侵權責任。
撿到遺失物品卻不歸還,是否會承擔法律后果?
王靜說,拒絕歸還遺失物,會構(gòu)成侵權。拾得人拒不交還遺失物侵犯了失主對遺失物的所有權,失主有權要求返還。同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4條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通過前述相關規(guī)定可知,在拾得人返還遺失物時,失主有支付保管費用、履行懸賞承諾的義務。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7條第3款可知,如果發(fā)生拾得人侵占遺失物拒不返還的情形,拾得人無權請求權利人給付因保管遺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如果將他人的遺失物品非法占為己有的,還有可能構(gòu)成犯罪。刑法第270條侵占罪規(guī)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