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息約定要明確
3月15日,渭南市大荔縣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借條中載明“利息(1分)”,但沒有約定清楚該利息是月利還是年利。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償還債權人借款本金并按照月息1%計算利息。債務人主張利息約定不明,認為不應支持。
那么,這種情況是否屬于利息約定不明呢?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沒有明確約定利息屬于年利還是月利,應當按照利息約定不明來處理,利息部分應當不予支持。
第二種觀點認為,借條上有約定利息“1分”,不屬于約定不明,應當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該利息屬于年利“1分”。
第三種觀點認為,借條上有約定利息“1分”,不屬于約定不明,應當按照民間借貸交易習慣,該利息屬于月利“1分”。
該案審判法官支持第三種觀點。
借條載明利息“1分”,借貸雙方對此雖有不同的理解,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jié)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zhì)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債權人將款項借給債務人,既然約定了利息,則該筆借款肯定不屬于無償幫助,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借條,并承諾利息按“1分”計算,證明雙方有約定利息的合意,現(xiàn)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利息約定不明,顯然是站不住腳的。另外,若按照年利1%計算,則該筆借款的利率遠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顯然有悖常理,不符合生活實踐。所以,該筆借款應當認定為月利1%更符合民間借貸交易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