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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國旗理當嚴懲

香港是講法治的地方,誰違法誰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可就在29日,一名非法示威者在上月拆下國旗,涂黑踐踏,以公開毀損、涂劃、玷污等方式侮辱國旗,卻只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面對證據(jù)確鑿、供認不諱的“侮辱國旗罪”,當?shù)胤ㄔ骸皬妮p發(fā)落”“網(wǎng)開一面”的做法,立刻引起香港市民的不滿。有愛國愛港人士直言“對香港法治失望”,這個判決“必定引起全國公憤”。

包括香港市民在內(nèi)的每個人都深知,公平與正義是法治社會的基本邏輯,也是立法司法的價值遵循。倘若對違法犯罪行為做不到“一碗水端平”,就會喪失社會公信、動搖法治根基。然而自6月以來,發(fā)生在香港的幾個司法案例卻讓公眾費解:為什么有人涂損美國領(lǐng)館前后兩日即捕即審即判,而當眾侮辱國旗的案件就能拖延月余、涂污國徽的行為至今無人追究?為什么涂損領(lǐng)館的下場是“判處監(jiān)禁4周”,而侮辱國旗的結(jié)果只是以小時計的“社會服務”?赤裸的雙重標準、裁判量刑的巨大差異,讓“法律到底是止暴制亂的工具,還是庇護暴力的道具”成了所有愛國愛港人士心中大大的問號。

判決如此輕描淡寫,是無法可依嗎?并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保護國旗、國徽”明文規(guī)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jīng)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jiān)禁3年。”是不知輕重嗎?也不是。當事法官承認“本案性質(zhì)嚴重,理應要反映罪行嚴重性”。如果真如判詞講的由于“沒有量刑指引”,那么特區(qū)政府應該有所作為,由律政司就此判決提出上訴,以對法院量刑做出較為清晰的指引。

不妨想一想,為什么國旗會成為暴徒多次攻擊的目標。這其實不難理解,國旗是一個國家的象征和標志,高揚國家的神圣尊嚴,激蕩國人的深厚情感,不可輕慢,更不容褻瀆。在香港暴力不斷升級的背景下,侮辱國旗的行為早已超出基本法保護的言論與表達自由的界限。每一個關(guān)心愛護香港的人都看得分明,暴徒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向國旗“潑臟水”,是一個帶有明確政治意圖、侮辱和分裂主權(quán)國家、公開宣示表演煽動性質(zhì)的政治行為,是對“一國兩制”原則和基本法的蓄意挑戰(zhàn),是渲染“反中”、“港獨”的公然挑釁,在香港、內(nèi)地及海外都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

正因如此,侮辱國旗的行為不單單是一個法律上的“技術(shù)問題”,更不是偶然發(fā)生的“孤立事件”,“侮辱國旗是一種嚴重罪行,絕不姑息”的社會共識理應體現(xiàn)在法院判決中。眾所周知,香港的司法受西方法律思想影響,法官擁有相當大的自由量刑度。然而,從來沒有什么法外之地。任何時候任何地區(qū)的法律實踐,都必須尊重國情民意,恪守基本原則。倘若所謂“公正司法”就是奉行“你跟我講法律,我跟你講政治;你跟我講政治,我跟你講法律”那一套,這要么是不專業(yè)的法律判斷,要么是根深蒂固的政治偏見,只會助長歪風邪氣,讓犯罪的因子四處蔓延。

在中國的土地上,國家主權(quán)神圣不可侵犯。在維護主權(quán)統(tǒng)一和領(lǐng)土完整這一點上,也從來沒有什么可以商量的余地。愈演愈烈的暴力面前,讓法律武器發(fā)揮遏制犯罪、震懾暴徒的作用,這才是法治社會應該有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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