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的行為應定何罪?
一、?案情簡介
犯罪嫌疑人張某發(fā)現(xiàn)王某(10歲)暑假一人在家,胸前帶著一串家中鑰匙,就心存歹念,摸清了王某家的具體位置。2015年8月16日下午,張某趁王某在街邊閑逛,便尾隨王某至一偏僻小巷,見四下無人便上前用胳膊勒住王某脖子,一手捂住其嘴巴阻止呼救,并將王的鑰匙搶走。張某隨即到王某家中,用搶來的鑰匙打開房門,盜走現(xiàn)金、金首飾等財物共價值8300余元。
二、分歧意見
張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搶劫罪還是入戶搶劫?
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某的行為是符合搶劫的構成要件。張某使用暴力搶走小李的鑰匙,雖然鑰匙的本身不是財物,不具有較高經(jīng)濟價值,但是鑰匙背后的門內代表了不特定的財物,張某采取暴力行為的目的是瞄準鑰匙背后的室內財物。
第二種觀點認為:張某的行為應當定盜竊罪。張某實施了兩個行為:搶走鑰匙的行為與盜竊財物的行為。搶走鑰匙的行為是盜竊財物的預備行為,為入戶盜竊創(chuàng)造了條件,搶走鑰匙的行為僅為從重量刑的情節(jié)。
第三種觀點認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搶走被害人的鑰匙,隨即進入他人住所取走財物,屬入戶搶劫。
三、評析意見
筆者認同第一種觀點,張某的行為應定為搶劫罪。本案定盜竊罪還是搶劫罪,關鍵在于如何看待張某搶走鑰匙的行為與盜竊財物的行為之間的關系。張某搶走鑰匙的行為與入戶盜竊的行為是連續(xù)進行的,不能截然分開。張某從有預謀的了解未成年人王某獨自在家的情況,摸清其家門牌號碼,并對王某進行跟蹤、用暴力搶走鑰匙并打開王家房門拿走財物。這一系列行為是密不可分的。被害人的鑰匙是其控制其財物的工具,失去鑰匙也就失去了控制財物的能力。張某搶走鑰匙的最終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物。采用暴力手段搶走被害人的鑰匙,隨即入戶取走財物,其行為已經(jīng)不是秘密竊取而是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搶劫罪的特征。
本案中,張某實施暴力搶劫鑰匙的行為發(fā)生在偏僻無人處,入戶行為與搶劫鑰匙行為具有延續(xù)性,是搶劫鑰匙行為的后續(xù)行為,是在實施暴力后進入的,無強行入戶對室內人員人身產(chǎn)生脅迫的行為。入戶行為與盜竊財物行為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張某要完成盜取財物行為必須要進入王某住房,入戶是完成整個搶劫行為的必經(jīng)過程,而非實施搶劫而采取的一種方式、手段。張某在室內非法獲取財物的過程中,并沒有被害人在家,入戶行為也不會侵害到王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并不屬于入戶搶劫,只是普通的搶劫行為。
(漢中市佛坪縣檢察院??宏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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