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他人銀行卡進行倒賣 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終獲刑
近日,漢中市南鄭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宣判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劉某、叢某三人為獲取非法利益多處收購他人銀行卡進行倒賣,被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審分別判處五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分別并處罰金一萬元。三被告人表示服判,均不上訴。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9月至12月張某(另案處理)先后從王某、劉某處購買多張銀行卡用于洗錢。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為牟利將購買他人的4張銀行卡,被告人叢某賣給自己的8張銀行卡,共計12張銀行卡賣給張某,從中獲利2300余元。2017年11月被告人劉某為牟利將他人的共計16張銀行卡賣給張某,從中獲利2800余元。2017年9月被告人叢某為牟利將他人的8張銀行卡賣給同案被告人王某,從中獲利300元。三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銀行卡,數(shù)量較大,行為已構(gòu)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在信用卡的發(fā)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本罪中的信用卡是指商業(y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發(fā)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zhuǎn)賬結(jié)算、存取現(xiàn)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這些銀行卡都是由公民的真實身份信息辦理,用來洗錢安全性高,為公安機關(guān)偵破案件制造了障礙。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不要為了蠅頭小利輕易將自己的銀行卡交給他人使用,以防不法分子將銀行卡進行倒賣或從事其他違法活動,也不要非法持有他人銀行卡進行買賣,觸犯法律,終將受到法律制裁。
(南鄭區(qū)法院 ? 楊智勇 ? 楊芳娟 ? 朱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