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女友分手后算賬,起訴要求“微信紅包7.77元”都得退
曠國軍?蔣詩逸?川報觀察記者劉春華
近日,遂寧市蓬溪法院院三鳳法庭調解一起“戀愛花銷”糾紛,男方與女方分手后算起了細賬,要求前女友退還包括微信紅包7.77元在內的各項支出14000元,具體是怎么回事呢?
2017年,遂寧的張麗(化名)與李明(化名)經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但兩人在一起相處僅三個月就因為性格不合選擇了分手。在談論分手期間,李明對雙方戀愛期間的花費進行了結算,要求張麗退還他包括6000元彩禮在內的各項支出14000余元。
雙方協(xié)商未成,李明將張麗起訴到了蓬溪縣人民法院三鳳法庭,并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由張麗、李明共同署名的借款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將雙方在一起后李明支出的花銷轉化為借款。
李明列出的返還清單中包含“第一次見面吃飯150元、微信紅包8.88元、7.77元、買水果100元、第二次吃飯......”李明將與張麗在一起的每一筆花銷均算得清清楚楚,并列出清單。李明認為,現(xiàn)在雙方已經分手,這些費用均應該由張麗對其予以返還。
案件受理以后,承辦法官在張麗處了解到,李明提供的花費清單屬實,但是錢都是李明自愿花的,而且一些消費系雙方共同消費,比如吃飯的費用也不是她一個人消費的,她不能接受李明的算賬方式,但李明的糾纏確實讓她苦不堪言。
考慮到李明的性格較執(zhí)拗,其始終對分手女友花其錢的行為不能接受,為了化解矛盾,避免矛盾激化,法官對張麗做了細致的溝通,也與其分析了案情,同時也對李明進行了情緒上的疏導,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張麗一次性退還了李明各項費用共計10000元,雙方的矛盾得以化解。
法官說法:
怎樣的紅包轉賬算借款??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可以采取書面合同,亦可以采取口頭約定,均要滿足兩個條件:
一、雙方達成借貸的合意;
二、借款的實際支付。
借貸合意關鍵要素在于:雙方達成借貸合意,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錢的情況下,主動以銀行轉賬、紅包等方式向他人支付款項,均不構成借貸。
借款合同的另一個要素即出借人實際支付了相關款項,如果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或一方出具借條,出借人并未實際支付借款,借款合同同樣不能生效。
就該案來講,李明通過紅包轉賬并不等于出借金錢,也可能是支付的生活費、生日或節(jié)日禮物等,即使不屬于上述費用,李明在對方未作出明確借款表示的情況下發(fā)送紅包或轉賬亦不屬于出借金錢。
推而廣之,大家在戀愛或其他人際交往過程中,要分清楚自愿付出的金錢或借款,如果屬于借貸,最好通過合同、借條等形式固定下來,即使礙于客觀情況不能使用合同和借條,也要在轉賬或紅包上備注此款項的用途,在雙方發(fā)生爭議時有據(jù)可依。
戀愛期間,雙方的經濟往來常?;祀s,沒有明顯界限,往來一般也比較隨意,但雙方一旦分手,經濟糾紛很可能隨之而來。
雙方在熱戀期間,為維系和發(fā)展感情所發(fā)生的正常支出,如看電影、吃飯、小禮物等小額支出一般不應要求返還,但對于戀愛期間發(fā)生的大額消費,如購車、做生意、借款等,應謹慎處理,經濟往來時最好使用銀行轉賬,并簽訂相關借款協(xié)議,以免以后產生糾紛時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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