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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滋事又襲警 妨害公務被判刑

近日,一男子酒后因拒付面錢和店主“耍酒瘋”,還對依法處置的民警辱罵、威脅、撕扯、毆打。勉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妨害公務罪對其提起公訴。經勉縣法院開庭審理,以王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

案情回顧

2019年年底的一天,王某酒后應邀同幾位好友在飯店用餐,期間再次飲用了一些白酒。用餐完畢后王某最后一人離席準備離開飯店,店主要求王某結算加單的面錢,王某心生不悅便將飯店的門簾扯壞,并追打店主的家人,店主之子見狀遂撥打110報警。民警到達現(xiàn)場要求王某停止不法行為,遭到王某的辱罵,且試圖再次沖進飯店鬧事,民警將其制止。王某對其進行威脅,并不停地推搡民警潘某和輔警毛某,用拳頭擊打毛某,撕破毛某的警服。民警向警局申請警力支援,增援民警趕往現(xiàn)場。王某繼續(xù)對增援民警進行言語辱罵,用手指著民警潘某、輔警毛某的面部對其進行辱罵,推搡民警潘某,用身體頂撞潘某并將其推到在地。隨后在場民警將王某控制后帶至派出所。經鑒定王某酒精含量166mg/100ml,屬于醉酒狀態(tài)。經診斷王某的行為造成民警潘某腰椎軟組織受傷、輔警毛某多處軟組織挫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檢察官提醒

俗話說小酒怡情,飲酒要適量,過分貪杯就會誤事。在我國醉酒屬于原因自由行為,除病理性醉酒外(明知自己病理性醉酒,利用飲酒實施犯罪行為也受到法律追究)每個人都應該對醉酒后實施的行為負責,醉酒不是從輕、減輕及免除刑罰的理由。法律尊嚴不容褻瀆,執(zhí)法權威不容侵犯,民警的每一次處警都是在保護群眾的切身利益,如果執(zhí)法沒有權威,人民的生命安全又如何保障?希望廣大公民在面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時,要時刻保持理智積極配合,避免因妨害公務而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