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毛巾背后的商標權糾紛
近年來,隨著品牌發(fā)展多元化,一些經營者通過攀附知名商標,以“搭便車”“傍大牌”的方式銷售自己的商品牟利,不僅損害了注冊商標企業(yè)的品牌聲譽,也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月16日,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向媒體通報了日前判決的一起商標權糾紛案件。
原告山東某家紡公司接到消費者小李投訴,稱他在西安高新區(qū)某便利店購買該公司生產的毛巾存在掉色、脫毛等嚴重質量問題。該家紡公司得知后立即委派相關工作人員調查核實,發(fā)現這家便利店所銷售的印有該家紡公司標簽的毛巾并非該家紡公司生產,而是仿冒程度極其逼真的假冒偽劣產品。該家紡公司認為便利店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將便利店訴至雁塔法院,要求該便利店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經雁塔法院速裁庭法官孟元元審理查明,原告公司的圖形和文字商標均是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24類,包括紡織品毛巾等。
經鑒定,被告便利店銷售的毛巾與正品不符,屬假冒原告公司的產品。法院依據查明事實認定該便利店的銷售行為構成侵權,該便利店依法應當賠償原告公司相應損失。
法官孟元元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孟元元從法官的角度提示,作為銷售方,應當提高保護商標專用權的法律意識,從正規(guī)渠道進貨,注意鑒別進貨價格,留存進貨合同、供貨清單、收款收據、發(fā)票等能夠證明商品合法取得的相關證據,并留存賣方相關聯系方式,以此有力打擊商標侵權假冒行為。
(記者?梁爽?通訊員?白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