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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早退被開除!微信請假到底算不算數?法院這樣判

女業(yè)務員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是打卡記錄顯示其一個季度里連續(xù)遲到、早退10次,但她感覺很冤,因為每次她都是在單位微信群里請假了,為的是談客戶。那么,勞動者通過微信群發(fā)出請、銷假信息是否有效呢?

  職工數次微信請假遭開除

  小羽是我市一家公司的業(yè)務員,2017年5月小羽入職,與公司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公司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員工請假應當以書面形式,并經部門領導批準。無故遲到、早退每月達4次以上、每季度達8次以上者,屬于嚴重違反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給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去年7月,

  單位以小羽在一個季度里連續(xù)遲到、

  早退10次、嚴重違反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為由,

  通知小羽解除勞動合同。

  小羽感到很冤,自己從入職以來,非常喜歡這份工作,為了一個客戶,她經常利用休息時間去走訪,洽談業(yè)務,自己不僅沒有遲到、早退,還經常加班。

  為了證明小羽遲到、早退10次,

  公司將打卡記錄給小羽看,

  小羽經過查詢單位微信群中的聊天記錄,證實這10次遲到、早退她均在微信群中請過假,原因是客戶約她早上8點半或下班前談業(yè)務,如果再到單位打卡,時間根本來不急,所以就在微信群里把自己的去向、遲到及早退原因進行了說明,而且她這么做,公司領導也從來沒有向她解釋過這樣是錯誤的請、銷假做法。

  申請仲裁要求單位給付賠償金

  公司對小羽的解釋不認可:

  因為公司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遲到、早退需要以書面形式向部門領導請假,經批準后方可晚到公司或提前離開。盡管小羽在微信群里發(fā)出過請假信息,但公司領導并未回信,視為小羽未請假。

  小羽不服,向大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示確認公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并給付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金。同時還承擔因非法解除導致自己不能領取失業(yè)金的損失。

  大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認為:

  小羽的行為不構成嚴重違反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某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裁決某公司向小羽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368元,賠償小羽因無法領取失業(yè)保險損失5378.4元。

  某公司認為小羽在一個季度內連續(xù)遲到10次,

  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

  不服裁決,

  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要求撤銷仲裁裁決。

  經調解單位給付職工1.3萬元

  小羽失去工作,還有一個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撫養(yǎng),家庭生活十分困難,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大連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指派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代理小羽出庭應訴。

  考慮到小羽工作的特殊性,需要經常到客戶單位與客戶溝通,而某公司員確實有微信群,經常通過微信群發(fā)出有關工作方面的通知,小羽的解釋符合生活常理,不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主審法官組織小羽和公司進行調解,最終達成和解,公司一次性給付小羽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失業(yè)保險損失合計1.3萬元。

  王金海律師表示:

  員工通過微信交流不僅便捷,還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本案中,雖然小羽未能按照用人單位規(guī)定履行請假手續(xù),但根據單位微信群的微信聊天記錄,小羽已通過微信作出遲到或早退的說明,視為請假,且她在第一次這么做時,單位領導沒有就其請假事宜表示異議,小羽以為單位“默許”這種請假方式,所以小羽的做法也就不構成嚴重違反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了。

  微信請假到底作不作數呢?

  王金海律師說,用不用微信這個工具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單位建立了微信群,并通過微信群進行工作安排、工作溝通,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也就要做相應的調整,對員工通過微信匯報工作,請銷假事宜作出明示。微信只是一個工具,達成一致的溝通,形成共識,少點誤會,單位與員工的關系也就更和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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