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包庇、故意傷害···這伙惡勢力犯罪集團判了
2019年6月26日,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蔣某等十八人犯尋釁滋事罪、包庇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開設賭場罪涉惡案,進一步深化了全市法院掃黑除惡集中宣判活動。
審理查明,漢中市漢臺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康湘、王金龍、肖天、王凱軍、楊軍勝、劉保健、晏康、曹澤坤犯尋釁滋事罪,原審被告人余亮、米濤、葉萬峰犯包庇罪,原審被告人肖天、余禎犯故意傷害罪,原審被告人蔣奎、巨應春、余亮、肖天、左江利、王凱軍、李沂錚、李寶成犯搶劫罪,原審被告人蔣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審被告人鄧凱、余亮、蔣奎、肖天、王凱軍、左江利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是清楚的、正確的。本案中,上訴人蔣奎自2016年以來糾集、伙同上訴人王凱軍、原審被告人肖天、余亮、左江利、米濤、余禎等人先后實施了搶劫、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開設賭場、容留他人吸毒、包庇犯罪行為,形成了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上訴人蔣奎為犯罪集團重要成員,上訴人王凱軍及原審被告人肖天、余亮、左江利為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了三次以上犯罪行為,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嚴重影響當地經濟社會正常秩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了三次以上的惡勢力犯罪活動,屬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依照上述規(guī)定,依法對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蔣奎、肖天、余亮、王凱軍、左江利從重處罰。漢中市漢臺區(qū)人民法院對蔣奎等人分別判處九年五個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為實現(xiàn)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tǒng)一,在該案公開宣判中,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堅持審判與宣傳同發(fā)力,將涉黑惡案件的審判打造成掃黑除惡與法治宣傳的“公開課”,提高了司法威懾力,增強了廣大人民群眾參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了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強大攻勢,推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向縱深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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