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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 無權單獨處分

案情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不動產只登記了一方的名字,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登記權利人是否有權單獨處分該不動產?近日,未央法院齊明明法官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原告李某訴稱,其與王某原系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某小區(qū)購買了一個車位,并登記在王某名下,后雙方產生離婚糾紛,王某私自將車位轉讓給同小區(qū)業(yè)主張某,某物業(yè)公司未查明事實便協(xié)助辦理了過戶手續(xù),致使自己的車輛無處停放產生停車費3000余元,故請求確認該轉讓協(xié)議無效,并由張某和某物業(yè)公司連帶賠償其停車費3000余元。被告張某辯稱,車位轉讓協(xié)議已經生效,且原產權登記人僅為王某,其屬于善意取得。

審理

未央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車位系李某與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王某處分該車位未取得原告同意和事后追認,且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停車費,但未提交相關證據(jù),且該主張于法無據(jù),故不予支持。最終,判決確認車位轉讓協(xié)議無效。該案現(xiàn)已生效。

說法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不動產,即使僅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時,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而善意取得,指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物;其構成要件為,受讓人需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價格,已經完成了取得物權的公示,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否則不構成善意取得。?

(陳杰鋼?秦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