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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身邊的民法典】脅迫他人簽合同,強扭的瓜怎會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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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扭的瓜不甜。 田芳昕作

核心提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俗話說“強扭的瓜不甜”,這句話在民法典的語境中,同樣適用。

原則上,一旦白紙黑字簽訂了合同,相關行為就要受法律約束。但是,如果受到脅迫無奈“達成一致”,法律并不會一刀切——民法典通過賦予受脅迫方撤銷權,最大限度保障公眾能夠依照自己的真實意愿行事。

典型案例

張某與楊某是朋友,2021年楊某因資金周轉的需要,擬將自己名下一套江景房掛到網上出售。張某得知消息后與楊某商量,表示自己剛好需要一套該地段該戶型的房屋,愿出價180萬元購買。兩人幾經磋商,楊某同意賣房給張某,約定幾天后在楊某家簽約,但楊某表示簽約時需對價格及其他條件再進行詳細商定。簽約當天,張某在謝某、馬某陪同下如約而至,但3人進屋后并未與楊某進行進一步商議,而是逼迫楊某在張某提前寫好的《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并要求楊某盡快過戶。迫于當時情形,楊某簽了字并承諾會盡快辦理手續(xù)。

一周后,楊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與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法院經審理,判決撤銷楊某與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法官說法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一級法官助理 張念

“民法典中有一項重要的原則就是意思自治原則,即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睆埬畋硎?#xff0c;意思自治原則賦予民事主體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自由,他人不得強迫任何民事主體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但是現實生活中,人們可能會迫于某些壓力,做出一些與內心真實想法不一致的決定。對此,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贝藯l將因受脅迫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規(guī)定為可撤銷,并賦予受脅迫人撤銷權來維權。

那么,什么情況屬于受脅迫呢?張念解釋,所謂受脅迫,是指一方或第三人以給自然人及其近親屬等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譽、榮譽、財產權益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其基于恐懼心理作出意思表示。受脅迫屬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當事人因受脅迫而作出的意思表示,非基于其自由意志。理論上,脅迫行為具有不法性,且構成對受脅迫人利益的侵害,但考慮到民事活動的復雜性以及意思自治的民事基本原則,民法典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權,令其有權基于自身利益衡量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作出選擇,以此矯正意思表示不自由狀態(tài)。

張念指出,受脅迫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一方或者第三人實施了脅迫行為,即以將要發(fā)生的損害或以現實的威脅對受脅迫人進行要挾,使受脅迫人產生恐懼心理。脅迫行為一般是積極的行為,沉默、消極的不作為很難構成脅迫。二是一方或者第三人具有脅迫的故意,即脅迫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想通過要挾對方達到自身目的。三是脅迫行為本身是非法的。脅迫往往采用威脅對方及其親人的健康、生命、財產或者限制對方人身自由等手段,這些手段本身是非法的,是為法律所不允許的。但如果一方以合法的方式向對方施加某種壓力,促使其履行某種行為,就不屬于脅迫。四是受脅迫方因一方或者第三人的脅迫而被迫實施了民事法律行為。簡單來說,是指受脅迫方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脅迫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同時,考慮到撤銷權的行使事關重大,將會打破各方既有的權利義務,對民事主體會產生重大影響,故民法典規(guī)定撤銷權的行使只能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進行,而不能僅以通知對方的形式進行撤銷。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睆埬畋硎?#xff0c;民事領域尊重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但民事法律行為一旦被撤銷,將會導致該行為絕對無效、自始無效,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民事主體的權利和預期,打亂當前平穩(wěn)的現狀。因此,民法典在賦予受脅迫方享有撤銷權的同時,也對其權利進行了限制,規(guī)定受脅迫方必須在同時滿足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和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兩個條件的情況下起訴或申請仲裁,其訴請才有可能被支持,否則將承擔權益得不到保護的風險。

具體到案例中,張某等3人采取非法的威脅方式,使楊某不得已做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從而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屬于典型的脅迫行為。楊某在受脅迫后一周即向法院起訴,符合時間限制的規(guī)定,因此法院支持其訴請,楊某的權利得到保障。

法官提醒大家,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無,生活中一定要謹慎交友,謹慎行事。萬一不幸被人脅迫,首先要保護好自己,盡力收集和固定相關證據,盡早拿起法律武器捍衛(wèi)自身合法利益。

(記者 陶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