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名義同居財產如何分割?
熱戀同居時兩情相悅,投資理財不分彼此。后來,一方因病過世,雙方財產該如何處置呢?2月19日,西安市鄠邑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這樣一起案例。
案情
張先生離婚后獨自帶女兒生活,后與趙女士相識相戀并開始同居,二人感情甚篤,共同投資開辦了一間飯店。但天有不測風云,張先生因突發(fā)疾病過世且沒有留下遺囑。趙女士遂將張先生的父母及女兒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張先生名下若干財產及一間飯店。
趙女士稱其主張的若干財產系二人共同生活期間積攢,而且其參與贍養(yǎng)張先生的父母、撫養(yǎng)張先生的女兒,對張先生及其家庭付出較多,也得到了對方家庭認可,所以應對張先生名下相關財產予以分割。
審理
經庭審查明,趙女士僅能就其與張先生投資開辦飯店提供證據,其余主張需求均無合理證據支撐。
經法官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趙女士與張先生投資開辦的飯店歸趙女士所有,其余財產歸張先生父母及張先生女兒所有。
解讀
鄠邑法院民二庭法官董紅瑩介紹,該案應當明確事實婚姻和同居關系的區(qū)別?!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規(guī)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其中,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包括雙方當事人身體、年齡原因等要件外,還包括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情況。原告趙女士稱,2016年左右其與張先生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現(xiàn)已同居6年。而張先生的家屬只認定近兩年兩人同居的事實,故從時間上看,兩人不屬于事實婚姻,趙女士無法按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婚姻權利,自然也不屬于民法典列舉的法定繼承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guī)定,除了繼承人之外,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人,或者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shù)倪z產。其中,“扶養(yǎng)”指經濟上相互供養(yǎng),生活上相互照顧。原告趙女士認為,照顧張先生的孩子,對張先生的子女盡了撫養(yǎng)義務;帶張先生的父母看病,對張先生的老人盡了贍養(yǎng)義務。但被告并未認可,稱趙女士對其確有幫助,但張先生已經向趙女士進行了經濟補償,認為趙女士的行為屬于同居戀人之間正常的扶助范疇。
對于原告趙女士要求分割的飯店資產及經營權,法院認為,對于共同經營的認定,同居雙方的投入要具有對等性、互補性。根據飯店的工商登記執(zhí)照,飯店的經營者為張先生個人,趙女士如要證明其共同經營,應當進一步舉證證明其投資、收益分配以及共同經營的相關證據。
同居期間財產分割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財產分割不同。對于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原告首先應當證明該財產取得于同居期間,還要證明該財產系二人共同投資所得或財產系二人共同投資收益所購買。該案中,原告要求分割的銀行存款及房產均在張先生名下,原告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上述存款以及房產出資系二人共同出資或由其個人出資購買,否則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對于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前提下,有約定的,按約定分割;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其本人所有。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有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屬于按份共有關系,則按照各自的出資份額分享權利;如果查明屬于共同共有關系,則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若財產混同無法明確區(qū)分,當事人亦無法舉證證明其財產歸屬部分,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建議選擇非婚同居的當事人,盡量簽訂非婚同居協(xié)議,以契約的方式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當雙方共同取得了重大財產或財產性權利時,建議友好協(xié)商該財產的權屬及各自份額并予以書面確認,以免產生糾紛。(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