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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yè)打假人敗訴,是浪費司法資源?

光明網(wǎng)評論員:昨天(1月7日)有媒體報道說,一職業(yè)打假人帶著公證員購買了貴州茅臺酒,這些酒經(jīng)鑒定為假。職業(yè)打假人遂將商家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購物款和10倍賠償。一審法院認為,購買者為職業(yè)打假人而非消費者,故駁回購買者10倍賠償?shù)脑V求。打假人上訴后,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食品安全法》148條第2款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jīng)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這一條款中的“10倍價款賠償”規(guī)定的適用問題正是本案爭議的焦點。

  報道稱,法院認為,《食品安全法》設立“10倍價款賠償”制度的初衷是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確立的是一種侵權責任形態(tài)。因此,即使消費者購買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但若該食品尚未對消費者造成實際損害,則屬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質量不合格,消費者只能追究銷售者的違約責任,請求貨物價款賠償。之所以如此,“目的就是避免某些人利用該法律條款獲取不正當?shù)脑V訟利益,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進而遏制生產者、銷售者的積極性”。

  報道還稱,法院認為職業(yè)打假人大額購買“貴州茅臺”是以獲取巨大經(jīng)濟利益為目的,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立法本意不符,除造成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職業(yè)打假人若出于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需要,完全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不過,從法律上講,只要訴訟主體適格,無論訴訟成敗,訴訟者全無浪費訴訟資源一說。建立司法制度的目的,就是對依法主張權利者的主張做出法律判斷,以定紛止爭,實現(xiàn)正義。作為公共產品,司法資源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一個使用者使用司法資源,并沒有減少其他使用者使用的機會,也并沒有弱化司法資源的功用。此所謂浪費說,反有以浪費為名而分等訴訟權利之嫌。

  當然,若不論判決的解釋,而從法律實體角度看,上述法律判決也并無不當。無論是《食品安全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都是對消費者權利的救濟。超出救濟的范圍,即明知一方行為違法,卻利用其違法,故意與違法一方形成某種法律關系,主動致自己權利受損,從而利用法律有關權利救濟的規(guī)定使自己受益,這種“碰瓷”所為,確是法律正義所不應予以支持的。正是在此意義上,事先找來公證員、并在公證員公證下購買“茅臺”,與售假方形成買賣關系的職業(yè)打假人,顯然是明知對方違法而利用其違法達到“受害”的目的。

  當然,公眾對此判決的法律意理和邏輯不甚理解乃至產生質疑,其實也很正常。這里所謂“正?!?#xff0c;是指在法治化的權利救濟缺位或稀缺的情況下,與法治原則相悖的私力救濟,其所達到的快意恩仇的社會效果,常常為尋求社會正義者所推崇。“權利先于程序”,為救濟而不擇手段,必將形成救濟與造成救濟的違法之間的寄生關系,與社會正義背道而馳。

  實際上,公眾的不解和質疑正在于,在打擊售假方面,那些有合法手段可用的公權機關的監(jiān)管者和執(zhí)法者,為什么讓不擇手段、“浪費司法資源”的職業(yè)打假人搶占了先機。而這才是上述判決給公眾帶來的真問題。對此問題,法律也并非只能束手無策。像上述判例,就完全可以在判決中向政府有責部門做出相關司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