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二十大 忠誠保平安 奮進新征程 建功新時代

車輛受損換新發(fā)動機 超出價值法院不支持

(通訊員?柯秋海?李娥)近日,安康市中級法院對寧陜縣法院審結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上訴案件作出二審判決,維持該院作出的按車輛投保價值賠償車輛損失的判決。
2017年1月13日,李敏駕駛大貨車在西漢高速寧陜段因操作不當,臨危采取措施不及,致使車輛與某高速客運公司的大客車發(fā)生追尾碰撞,后大客車又與前面的另一輛大貨車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大客車嚴重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李敏負事故全部責任,其余兩車司機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某高速客運公司將大客車拖至汽車修理公司維修,并更換了新的發(fā)動機,支出車輛維修費51萬元。李敏駕駛大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的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責險,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大客車購買于2007年,購置價值139萬元,已使用10年,購買保險投保價值38萬元。某高速客運公司將李敏和某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車輛51萬元。

寧陜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敏由于操作不當,臨危采取措施不及,發(fā)生車輛追尾,導致某高速客運公司的大客車嚴重受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賠償由此給某高速客運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由于李敏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的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責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應由某保險公司承當賠償責任,賠償給某高速客運公司造成的車輛損失。雖然某高速客運公司將大客車拖至汽車修理公司維修,支出車輛維修費51萬元,但其車輛已使用10年,更換新的發(fā)動機后,車輛的性能和狀態(tài)不如事故前,故對超出投保價值的車輛維修費用不予支持,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某高速客運公司車輛損失38萬元。

宣判后,某高速客運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認為一審按投保價值賠償車輛損失不合理,要求按實際支出的修理費賠償車輛損失。安康市中級法院二審認為某高速客運公司對大客車投保價值38萬元是知道和認可的,其在車輛受損后支出修理費51萬元,已經超出了該車實際價值。在本次事故發(fā)生時再沒有其他證據可證明車輛實際價值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參照大客車投保價值38萬元認定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合理。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