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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保險期間自投保次日零時起算的條款效力應如何認定

【案情】:

2015年11月11日20時,被告鄭某駕駛普通型貨車在行駛過程中與原告胡某駕駛的電動車發(fā)生碰撞,致原告受傷。事故發(fā)生后,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某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胡某不承擔責任。

被告鄭某所駕駛的普通型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率覆蓋等。其中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于2015年11月11日14時許購買并繳納了保費,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為2015年11月12日0時起至2016年11月11日24時止。

原告治療終結(jié)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鄭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并承擔案件訴訟費。

【審理】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因被告鄭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故對原告胡某因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為被告鄭某所駕的普通型貨車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nèi)先行賠償,超出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部分,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付。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被告鄭某于2015年11月11日即事故發(fā)生當天中午,在被告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并繳納了保費,保險保單于2015年11月11日14時14分打印完畢,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期間為2015年11月12日0時起至2016年11月11日24時止,該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在本次事故發(fā)生時是否生效?對此,一審法院認為,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單中關(guān)于保險期間的格式條款違背了合同法和保險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屬無效條款,該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應自被告鄭某繳納保費并獲得保險單時即已成立并生效。故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提起上訴,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時,交強險并未生效,一審判決由上訴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合同約定。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本案交強險保險期間自投保次日零時起算的條款屬無效條款,強險保險期間應當自保單生成之時起算,上訴人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交強險保險責任。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quán)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quán)利的,該條款無效。交強險保險期間自投保次日零時起算,屬于保險公司單方擬定并重復使用的條款,而“交強險”設置目的是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由于保險公司一般均在交強險保單中規(guī)定投保后次日零時生效,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單未正式生效前的時段內(nèi)得不到交強險的保障,為此,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作出《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guān)于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監(jiān)廳函[2009]91號),明確規(guī)定保險公司可采取保險期間即時生效或明確保險期間具體的起止點等適當方式保障被保險人的權(quán)利。本案中,投保人為“脫?!钡臋C動車投保時,保險公司作為專業(yè)的保險人,有義務提示作為普通消費者的投保人選擇能充分保障其自身權(quán)利的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已就保險期間可選擇這一事宜向投保人作了充分的說明并與之協(xié)商,就使用了保險期間自次日零時起算這一格式條款,排除了投保人選擇保險期間即時生效的權(quán)利,該條款應屬無效條款,雙方的保險合同應當自交強險保單生成之時就成立并生效,保險期間亦應當自保單生成之時起算。故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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