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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一房二賣”的房屋歸誰?

■案情

李某以10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葛某名下的一套房屋,李某獲得房屋產權后,在要求葛某交付房屋時,卻被正在使用該房屋的第三人殷某告知,葛某早已將該房屋出售給自己。李某多次找葛某、殷某協商無果,無奈之下將葛某、殷某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葛某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房屋,殷某搬離涉案房屋。

■審理

近日,新疆察布查爾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與葛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李某以100萬元的價格購買葛某名下的房屋,簽訂合同當日,李某支付65萬元購房款,剩余35萬元待房屋產權變更后一次性付清,房屋交付時間為2019年9月15日。

2019年9月2日,李某按照約定支付給葛某65萬元購房款,2019年9月18日,葛某配合李某將該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在李某名下,李某于9月19日支付葛某購房款32萬元,并表示房屋交付后再將剩余3萬元購房款付清。此時,雙方約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已過,葛某以李某未付清全部房款為由,拒絕交付房屋?!?/p>

庭審中,被告殷某當庭提交葛某與其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證明葛某將房屋賣給李某之前,已將該房屋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賣給自己,且已將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交給殷某保管,并將房屋交付殷某入住使用。

法院審理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不動產的物權變動原則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準,已經取得物權的當事人應當優(yōu)先受到法律保護,遂判決被告葛某、殷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向原告李某交付房屋并協助辦理房屋入住事項?! ?/p>

■說法

對于“一房二賣”問題,應當堅持以下三個原則:“一房二賣”中簽訂的幾份買賣合同,應當以已辦理過戶手續(xù)的為先;均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的,以已實際合法占有房屋的為先;均未辦理過戶,又未合法占有房屋,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后、是否辦理了網簽、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予以確定。

(王建武?鄭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