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誰才是這套房屋的主人?
近日,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民一庭審理了一起因房屋引起的物權確認糾紛案,對簿公堂的四兄妹已兩鬢染霜,卻相互冷眼以對,讓人不禁唏噓。
【案情回顧】
原告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與被告郭某丁為兄妹關系,因母親年事已高,所住房屋樓層較高上下不便,兄妹4人便商量給母親換一套低層住房,恰好郭某丁的同事有一套一層的房屋以68萬元的價格出售,4人便商量將母親的舊房出售后,再各出資10萬元購買此房,若有結余則作為母親的生活費。
出于信任,大家便將此事交由郭某丁操辦。2015年9月,其他三兄妹各出資10萬元,連同舊房出售款中的32萬元一并交給郭某丁。2015年11月,以郭某丁女兒小郭的名義與出售方進行了房屋過戶。
為了給母親提供一個良好的環(huán)境,大家將房屋進行裝修,每人花費1.7萬余元。為了避免日后發(fā)生矛盾,四兄妹于2016年2月18日簽訂了家庭財產(chǎn)分配協(xié)議,約定該房屋為母親在世居住用房,房屋所有權、繼承權歸兄妹4人,與房產(chǎn)證登記人無關。
母親去世后,四兄妹因房屋權屬發(fā)生矛盾,郭某丁認為該房屋系自己女兒所有,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一氣之下訴至未央?yún)^(qū)法院,要求確認該房屋為四兄妹共同所有。
【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該房屋為四兄妹共有,還是為郭某丁的女兒小郭單獨所有?家庭財產(chǎn)分配協(xié)議載明兄妹4人為協(xié)議主體,協(xié)議簽訂之前,原被告各出資10萬元為母親購買房屋,并進行裝修讓母親入住,且在2016年春節(jié)期間,原被告及家人也與母親在該房屋過年,說明協(xié)議為事后達成,雙方已充分協(xié)商,系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協(xié)議。協(xié)議明確載明房屋所有權、繼承權為四兄妹共有,與房產(chǎn)證無關,意思表述明確無歧義,且當時郭某丁的女兒小郭還未成年,無收入來源,結合購房資金的實際來源,足以認定房屋雖登記在小郭名下,但權屬與其無關。
郭某丁辯稱,協(xié)議系受脅迫簽訂,當時交給他的32萬元系母親的生活費和其他費用,原告的出資實為借款。因其未提供證據(jù),依法不予采信。購房款系四兄妹共同等額出資及原有房屋出售款構成,總金額為72萬元,足以購買涉案房屋?,F(xiàn)原被告的母親已去世,原房屋出售的大部分房款變?yōu)樵桓娴墓餐^承關系,上述事實符合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故未央?yún)^(qū)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其仍不服,提起申訴,亦被駁回。
【溫馨提示】
本案中,親情被金錢和物質沖淡了,半個多世紀,兄妹彼此關心、相互幫扶的親情,僅因一套房屋就消失得無影無蹤,變得如此陌生、冰冷,不禁讓人感慨。
法律可以斷是非、判輸贏,但兄弟姐妹之情卻不能靠判決書來維系。親情如同影子,無論貧富貴賤,總是無怨無悔地伴你一生,維系著家庭的團結友愛,維系著社會的和諧安寧。愿大家多一些包容和理解,用愛澆灌、用心呵護最珍貴的骨肉之情。
(記者?馬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