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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保障了“安居夢”

民法典亮點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

住房既是商品,也是民生重要保障品。近年來,一些有歪心思的人盯上了老年人的住房,絞盡腦汁騙取老年人房屋所有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創(chuàng)設了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保障了老年人的“安居夢”。

【案例】

2017年,年近七旬的張某經(jīng)朋友介紹將房屋抵押貸款200余萬元,用于購買某公司號稱“仙丹”的產(chǎn)品。該公司承諾替張某償還貸款,并每月支付張某3.6萬元養(yǎng)老金。張某覺得這是一個收益很好的項目,能讓自己的晚年幸福生活更有保障。

然而,2018年該公司突然人去樓空,停止向參與項目的老人支付養(yǎng)老金及代為償還貸款。包括張某在內(nèi)的很多老人遭遇暴力催收,被迫賣房,居無定所。雖然涉案公司被公安機關認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但追回款項的可能性較小,老人們在不知不覺中房產(chǎn)被賤賣,不但賠了錢財,更失去了住所。

【解讀】

陜西萃澤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娟鋒

黨和政府一直在努力讓全體人民群眾住有所居。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至三百七十一條對居住權的規(guī)定,就是對實現(xiàn)人民群眾“安居夢”的有力保障。

民法典規(guī)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無償設立,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其內(nèi)容一般應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居住權期限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條款。設立居住權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馬娟鋒表示,民法典實施后,老人們在簽訂涉及房屋的相關協(xié)議時,可為自己設立居住權,這樣既能降低陷入金融騙局后的損失,也能保障自己有生之年在房屋內(nèi)居住,不至于發(fā)生老無所依的悲劇。

在婚姻領域,離婚雙方往往涉及房屋的財產(chǎn)分割,很可能單獨出資購房的一方既傷心又破財。民法典關于居住權的規(guī)定,可以讓出資者通過設立居住權而保障房屋所有權。當然,離婚時,無住房的一方也可以在財產(chǎn)分割時要求設立居住權,以保障自己或者未成年子女住有所居。

在繼承領域,為了保障某一盡贍養(yǎng)義務較多或生活貧困子女的權益,老人也可以提前設立居住權,這樣即使其他子女通過繼承或其他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也無權將已設立居住權的人趕出房屋。

馬娟鋒特別提醒,居住權保障了部分群體的合法權益,但也會對房產(chǎn)買賣、房產(chǎn)執(zhí)行等帶來一定影響。人們在今后的房屋買賣過程中,除了審查房屋是否有抵押、租賃外,也要審查是否存在居住權,從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同時,也要防止一些“老賴”通過設立居住權來逃避債務。

(記者?杜朋舉)